A公司19年10月份以要变更主体为由,让所有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后,B公司就在当月未足额及时发放工资,此后一直拖欠,员工社保个税都变为了B公司,但是员工使用的邮箱,打卡记录仍是A公司,请问是否可以申请N+1的补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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