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底入职某教育机构做英语老师,一年后2019年9月初才给我交社保,而我于2019年9月怀孕,预产期2020年6月,由于单位逾期交社保导致我无法享受生育险及领取生育津贴,且单位在产假期间不发放工资,若我在产假结束后(2020年10月底)申请劳动仲裁,是否超出劳动仲裁一年时效?我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山东省-淄博市2020-03-12 10:18:4513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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