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公司3月22日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2月29日公司人力发来信息说,由于我还处在哺乳期原因,合同期延期到4月12日。(本人还处在哺乳期,哺乳期到4月12日。)请问这种情况我可以不接受吗?如果我不接受,法律支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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