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首页>婚姻家庭>咨询详情

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益吗,具体协议如下男女双方于1997年7月10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完 全破裂,无法继续生活一起,现就高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 务等相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杨召林与黄安英自愿离婚; 二、共同财产分割: 1、华莹市高兴镇高兴村5组50号房屋归儿子杨智宏所有;男女双方未再 婚之前可在该房屋居住,若双方再婚后均不可继续居住。 2、共同存款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归儿子杨智宏所有。 三、子女抚养问题: 儿子杨智宏(1998年2月23出生)监护权归女方,男方每月支付1000 元(大写:壹仟元)作为小孩的生活费,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 四、男女双方无共同债权

婚姻家庭四川省-广安市2020-01-24 22:18:55137*****885

分享

律师回复

  • 于伏海律师
    月帮助29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
    可以的,去民政局办理吧,民政局工作人员会再次审核一下的。
    回复于 2020-01-25 08:39:52 咨询他

相似问题解答

婚姻家庭类型活跃律师

  • 占静律师

    相关月回复150 累计好评207 11分钟响应

    咨询
  • 易磊律师

    相关月回复246 累计好评3346 18分钟响应

    咨询
  • 张雪律师

    相关月回复224 累计好评1023 16分钟响应

    咨询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