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益吗,具体协议如下男女双方于1997年7月10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完 全破裂,无法继续生活一起,现就高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 务等相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杨召林与黄安英自愿离婚; 二、共同财产分割: 1、华莹市高兴镇高兴村5组50号房屋归儿子杨智宏所有;男女双方未再 婚之前可在该房屋居住,若双方再婚后均不可继续居住。 2、共同存款10万元(大写:壹拾万元)归儿子杨智宏所有。 三、子女抚养问题: 儿子杨智宏(1998年2月23出生)监护权归女方,男方每月支付1000 元(大写:壹仟元)作为小孩的生活费,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 四、男女双方无共同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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