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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也有些人干脆拒交,一直拖欠着物业费。为此产生的物业合同纠纷还不少,那物业费到底该不该交?一起来看法院怎么判。
业主房屋空置5年未交物业费引起物业投诉
2015年5月,张三在某小区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张三和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此后,由于张三一直没有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催交,但张三却称自己没有真正入住,并以此为借口,拒不交纳物业费。
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张三起诉至法院,要求张三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张三辩称,自己的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一来没有对房屋进行装修,二来也不曾居住或使用,根本没有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因此不应该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
但物业公司坚称,虽然张三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所以张三应该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判决业主应按合同支付物业费
审理法官认为:“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经法院审理,认为张三作为业主,既然其已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合同,就属于二者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张三应按照合同及相关规定向物业公司交纳服务费。因此,对张三的辩称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判决杨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
根据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开始施行,《合同法》同时废止,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既满足了公共性服务,又提升了整个居住环境品质,最终体现在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上。而物业管理费其实包括了保洁费、保安费、绿化等,本案中,虽然张三的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物业每天都要派人打扫,公共秩序的巡查维护,也需要物业花费人力和财力。
本来小区物业费用大部分都是为了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维护管理,并非专门针对某个业主的服务。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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