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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合同一般条款有哪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订立的双方约定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哪些法律条款?

1、《民法典》中合同包括的一般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等)或者姓名(自然人)和住所,是合同起始的必要内容。只有确定了这些内容才能锁定合同相对人的身份,为后续的合同通知、合同履行乃至可能存在的诉讼或仲裁行为提供准确的当事人信息。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共同构成了合同交易的内容,从标的、数量、质量是从计量角度对合同交易的内容进行描述,以此达到与他物的区分,然后通过对上述三项的限定进一步约定了该标的的价款或者报酬,这几项有机结合,共同完成了对合同交易内容的约定,保证合同目的实现。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合同履行的期限是为了锁定合同目的实现的时间。日常熟知的合同如买卖合同会约定交货时间,租赁合同会约定租赁期间,工程施工合同会约定施工期间等各类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履行的地点也类似,一方面从便于合同履行方面考虑,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后期在面临诉讼或者仲裁时管辖问题,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合同履行地点的约定条款的设立上要多方面考虑。

合同履行的方式是通过设计方式,实现合同目的的同时,降低自己的成本或者风险,当然也需要结合履行期限、履行地点的约定。

(七)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条款属于合同基本条款中极其重要的条款。除了法定的违约情况以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对违约情形、违约处罚等事项进行约定(民法尊重当事人约定)。这种约定既可以是通过提高违约成本达到保障合同履行的目的,也可以是通过设定违约条款限定相对人行为的目的等。

当然,违约责任条款的最基本的目的是为了弥补损失,即当相对人违约,守约方可以依据合同违约条款主张金钱赔偿或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一般包括协商、诉讼和仲裁,特例也可以约定自行解决。
合同
2、合同订立时应注意的要点

(一)上述关于合同一般条款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定,只起提示和示范的作用,不是每个合同都必须包括这些条款,合同才可成立,按照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在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除按照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外,合同双方有权根据合同的不同类型和实际需要决定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 同时《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合同应当具备当事人条款,《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合同缺少当事人条款,应认定为不成立。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写明其姓名和住所,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写明其名称和住所。

(三)合同应当具备标的条款,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条款应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权利义务。《民法典》虽未直接规定标的条款,但从其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可以看出标的条款的设定,约束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促进合同目的实现,因此标的的必要性更为清晰。

(四)合同漏洞的填补,当合同中缺少非必须条款,本着“鼓励交易”、“尽量让合同有效”的原则,在认定合同成立后,对欠缺、遗漏的合同其他条款,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填补漏洞的方法进行确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五)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有法定的从法定,没有法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约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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