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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有哪些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个人信息处理者是指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自主决定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组织、个人。一般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必须遵循告知同意的规则,在依法告知并取得同意后才能处理个人信息。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符合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1、取得个人的同意;
告知同意是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规则,在保障个人对其个人信息处理知情权和处分权的情形下当然可以处理个人信息。
 
2、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个人订立供水、供电、网购等合同,或者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不适用告知同意规则,即无需取得个人同意即可处理个人信息。
 
3、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为了通缉罪犯而公开其身份证号码,就属于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合理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这种情形,不需要履行告知同意规则即可处理个人信息。
 
4、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在位阶上,高于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优先保护,此种情形不需要取得个人同意即可处理个人信息。
 
5、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要揭露不道德的、违法和犯罪的人或者事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施新闻、监督等行为,不需要取得个人同意,在合理的范围内可以处理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 6、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例如,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自行公开的个人信息,他人皆可通过网络搜索而合法获得。对于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等原则,在合理的范围内,不需要取得个人同意即可处理个人信息。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签订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或者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时,不需取得个人同意即可处理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主要以告知同意为基础构建,不仅要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也要促进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或者非法使用,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同时还要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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