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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扩大债务主体的处理方法总结二
执行 扩大债务主体 通过诉讼扩大债务主体 通过诉讼追加被执行人

民事案件胜诉之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通过执行法院的常规财产查控措施,往往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比较普遍。这时代理律师就应该立即转变执行思路,通过调取证据分析,看是否能够追加、变更被执行人以外的第三人来承担责任。

通过办理执行案件的经验以及操作总结,我们归纳了两大类的操作模式,一是“直接扩大债务主体”20种情形,其次是“通过诉讼扩大债务主体”15种情形。前文介绍20种“直接扩大债务主体”的处理方法,本文介绍15种“通过诉讼扩大债务主体”的处理方法。

通过诉讼扩大债务主体的处理方法

通过诉讼扩大债务主体,是指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通过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方式,直接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而需要另行通过诉讼确认案外人有责任的一种操作模式。

一.起诉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的股东

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起诉该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司法第20条》)

二.起诉利用法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的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起诉该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

三.起诉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的责任主体

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可以起诉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

四.起诉因懈怠导致公司主要财产等灭失的责任主体

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起诉上述人员承担责任。

这就是前文提到的调取公司全部内档的意义所在,可以明确知悉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五.起诉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他人的责任主体

公司解散后,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可以起诉上述人员承担责任。

六.起诉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或高管等责任主体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陽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意调取银行流水,股东出资后直接抽逃的比较少见。往往会通过建立虚假交易或者利用关联公司等转出回到股东名下的情形较多,因为股东的出资数额往往较大,一般是利用社会上短期的“过桥资金”。过桥资金的特点是借期短,数额大,利息高,股东因急于偿还而通过各种形式抽逃出资的不在少数。

七.起诉出具不实评估或验资或验证结果的责任主体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工商内档中有验资报告的,切记要调取,该诉讼关于是否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在对方。

八.起诉清算组成员

下列情形债权人可起诉清算组成员:

(一)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造成损失的;

(二)清算组成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进行清算的;

(三)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

(四)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九.起诉未出资即转让股权的恶意受让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为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公司可以请求该股东承担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股权受让人须起诉而不能追加被执行人)

注意区别: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针对原股东、发起人为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

十.起诉破产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

破产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十一.起诉破产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责任人员

债务人有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破产法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十二.起诉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未按破产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起诉被执行人与相对人行为无效并承担责任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利,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均无效。

这就是我们要去找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离婚等信息的原因,债权人通过诉讼确认上述行为无效后,再把财产追回来供法院执行。

十四.起诉被执行人行为予以撤销并承担责任

这个主要涉及到执行程序中衍生出的债权人撤销权问题。

需要在诉讼前的执行程序中,充分调取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婚姻信息、工商内档等综合判断。

需要留意撤销权的行使期间,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未行使或者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的,撤销权消灭。还需留意撤销权行使的其他条件,比如是否无偿转让财产,如有偿转让需判断是否是不合理的低价等等。最后注意撤销权的行使,须债权成立在先,撤销事由发生在在后,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十五.起诉被执行人的债务人

这个主要涉及到执行程序中衍生出的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问题。比如执行程序中常规途径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但在第三人名下有被执行人的共有财产,此种情况下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确认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供法院执行。我们办理的执行案件中,发现被执行人有拆迁房多套,但均登记在户主名下,债权人可以诉讼确认份额代被执行人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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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平律师
擅长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执行案件;执行衍生诉讼如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建筑工地领域没有劳动关系的工伤案件;各类人伤案件;大型经济纠纷案件;善于用逻辑论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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