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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新民事诉讼法解读
在《民法典》施行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即将结束的背景之下,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成为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1、增加在线诉讼活动条款

新《民事诉讼法》增加第十六条“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新增在线诉讼程序,是顺应现代化信息化的需要,同时也是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后的结果,有效便利当事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程序效率。

2、增加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规则

原《民事诉讼法》规定,普通程序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简易程序则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新《民事诉讼法》在保证审判质量的前提之下,增加了普通诉讼独任审理规则。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同时明确不得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的民事案件类型及当事人的对独任审理的异议权利。

3、修改电子送达及公告送达条款

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以概括的方式对电子方式送达进行规定,替代以往的列举方式。同时,对于有纸质文书需求的当事人,新《民事诉讼法》也保障了其取得相应纸质文书的权利。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以送达信息到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缩短公告送达时间,将公告送达的期间从六十日改为三十日,进一步缩短审理周期,避免实践中当事人故意逃避诉讼、恶意拖延诉讼导致的公告送达情况。

4、完善小额诉讼程序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简易程序的特殊情况延长规定,将简易程序的审限延长至四个月;调整小额诉讼程序标的额标准,增加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条款、审理程序、审限、诉讼程序转普通诉讼程序的规则。

5、明确确认调解协议法院管辖

对于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需要申请司法确认的,将法院的管辖分为两种情况: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法
建议

1、明确采取特殊诉讼程序的意愿,保留异议权利。 

新《民事诉讼法》中新增的在线诉讼程序、普通诉讼独任审理及小额诉讼程序规则,都极大强化了法院的办案效率,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同时,这类诉讼亦明确保障了当事人的选择权利,如在线诉讼程序的前提为经过当事人同意,如出现双方当事人意见不同的情况,根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四条:“(三)部分当事人同意适用在线诉讼,部分当事人不同意的,相应诉讼环节可以采取同意方当事人线上、不同意方当事人线下的方式进行;(四)当事人仅主动选择或者同意对部分诉讼环节适用在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得推定其对其他诉讼环节均同意适用在线诉讼。” 普通诉讼独任审理及小额诉讼程序也保留了当事人的异议权利,因此如存在不适用相关程序的情形,当事人应当积极行使异议权利。

2、未雨绸缪,在合同中约定相关诉讼程序

对于新增的在线诉讼程序及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当事人都可以事前在合同中约定相关的争议解决条款,以提高诉讼效率。

3、妥善管理电子邮件等电子信息收发账号

如当事人同意使用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对于相关电子信息收发账号应当进行妥善管理,保存账号密码,避免出现密码泄露、无法登陆、设置自动回复导致漏看信息等情况。同时若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告知法院,变更相应联系方式,确保信息接收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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