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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四拿到借款后,却未依约向张三支付借款利息,经张三多次催讨,李四仍拒不向张三支付利息,甚至拒接张三电话,将张三微信加入黑名单。张三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张三起诉后李四依旧下落不明,法院不得不通过公告方式向李四送达诉讼文书。
法院判决:虽然李四与张三之间借款尚未到期,但李四在借款后并未依约履行支付利息义务,甚至拒接张三电话,在张三起诉后仍下落不明,李四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张三要求李四提前还款、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在民间借贷中,合同当事人对借款偿还期限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如借款方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则出借人亦应遵守双方关于还款期限的约定。但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出借人还是能够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的:
1、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借款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如借款后,借款人明确表示不还款,甚至否认借款事实;
2、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前,借款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如借款人借到款项后直接大肆挥霍或者低价变卖自己的资产甚至转移、恶意赠与、减少资产,准备逃避债务的履行,或“下落不明”“跑路”的;
3、借款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如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30万元借款约定每月还款2万元,但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经出借人催告并限期还款后,仍不还款;
4、借款人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原本借款用于买房,借到款项后借款人将借款用于炒股、买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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