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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对共同财产还有一个追诉权。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对上述109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3、84条对此进行进一步说明:
一、继续分割以确认属于先前共同财产为前提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二、诉讼时效为3年
当事人依据上述109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3年的诉讼时效对于大多数当事人来说已经足够了,而且诉讼时效还适用中止、中断等诉讼时效基本制度:
(1)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①不可抗力;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⑤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①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②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③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④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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