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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借款是否需要偿还?
原告小七(女)与被告张三(男)于2018年2月22日登记结婚,结婚时双方并未明确对婚姻存续期间财产权属进行约定。

婚前,张三曾向小七借款6000元,用于购买面包车。婚后,张三共向小七借款26000元,其中9000元用于清偿信用卡,9000元用于购买汽车缴纳首付,2000元用途不明,4000元用于清偿车辆贷款。

而后,夫妻感情破裂,在离婚时,小七要求张三偿还其婚前、婚内借款共计30000元,双方发生巨大争议,小七遂诉至人民法院。

法律判决:1.被告张三向原告小七返还借款6000元;2.驳回原告小七其余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一、一方婚前向另一方的借款,结婚后可以要求返还吗?

男女双方登记结婚之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对出借方来说是一种债权,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并不因为结婚自动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出借方在结婚后仍然可以要求借款人返还。

本案中,婚前被告张三向原告小七借款6000元,用于购买面包车,这一笔借款并不会随着双方结婚而自动转换,对于原告小七来说仍有权要求被告张三偿还。

二、离婚时、夫妻之间婚内借款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2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由此可知,法律并未禁止夫妻之间借贷,但认定夫妻之间订立的借款,除了一般借贷应符合的要件外,还应审查借款用途,必须明确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

如果借款来源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则适用一般的借贷法律规范,即双方的借贷关系不受夫妻关系的影响,出借方仍然可以要求另一方返还借款。
共同债务
如果借款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则要分两种情况来考察:


第一种,借款的用途是夫妻一方个人的经营活或个人事务。该情况适用借贷关系的相关法律规范,即出借方有权要求另一方偿还借款。

第二种,借款用途并未用于另一方的个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而是用于夫妻日常家庭事务,则该情况下出借方不得请求另一方返还借款。

对于原告小七主张的其余24000元款项,均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原告既不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支付了全部款项,亦未举证证明该款项用于被告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所以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065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1条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2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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