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
一、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xx租赁合同》,约定A公司为B公司提供租赁物,B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其支付租赁费,A依合同履行了相关义务,B公司为A公司出具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显示出票人为A公司,到期日为2019年12月6日。A公司获得票据后,对票据进行了背书流转,依次背书予C公司、D公司。
2019年12月6日,最后持票人D公司如期提示付款,但付款被拒,票据状态显示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能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票据被拒付后,持票人D公司向A公司主张票据权利,A公司向D公司支付票面金额及利息。之后,A公司根据《xx租赁合同》向某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B公司向其支付租赁费用。
二、办案经过及法律分析
笔者作为A公司代理人参与本案。笔者与当事人A公司、C公司、D公司积极沟通、了解本案情况,让A公司准备相应证据材料。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找相关案例、查阅相关书籍、文章,进行法律分析后为当事人起草仲裁申请书、开庭。
笔者对本案的分析如下: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票据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追索时,追索人应当提供拒付证明。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
根据上述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A公司在向D公司付款后有权对其前手B公司进行再追索,A公司应提示票据、拒绝付款证明以及追索权人出具的收款收据,本案中A公司无法提供商业承兑汇票、拒绝付款证明,这就会给其行使再追索权造成一定的阻碍,于是笔者从票据所基于的基础合同着手寻找解决路径。商业承兑汇票是基于合同关系的支付方式,若票据交易关系的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后丧失基础债权,票据的交付和背书流转将不导致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
本案中,案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当前状态为提示付款已被拒,即出票人暨被申请人B公司并未履行票据义务。申请人A公司虽通过背书转让了汇票,但后又被后手D公司追索并且向D公司支付了与汇票票面金额相等的款项,由此A公司实际并未收到租赁款,B公司并未履行付款的合同义务。故A公司基于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符合法律规定。
三、办案小结
依《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及所依据的法学原理,被追索人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时,应当提示票据、拒绝付款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以及追索权人出具的收款收据,但被追索人缺少相关证据导致其行使再追索权利有一定难度,票据权利难以实现时,不妨从基础合同着手寻找解决路径,依基础合同主张债权。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