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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经过如下:于女士刚到新单位(没有签署劳动合同、没有在新单位缴纳过社保、没有发过工资)就职不久后,接受单位的工作安排,在外出办事途中被送外卖的小哥给撞伤,交通事故认定外卖小哥闯红灯,承担全部责任。
于女士可能构成十级伤残,更大的可能性是不构成伤残,本人在接受委托时尚未进行伤情鉴定。外卖小哥二轮摩托车投有保险。
于女士诉求:要求外卖小哥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
就拿这个案子为例,下面来说几种律师的办案思路:
第一种,待于女士伤情稳定之后让于女士申请伤残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赔偿。这种方案的优点是在接受委托后能尽快确定委托人的伤情、确定赔偿数额,弊端是鉴定费用要由于女士自己承担;
另外,这种鉴定方式虽然能自己选定鉴定机构,对于鉴定结果模棱两可即可构成伤残或可不构成伤残的情形下,可稍微有操作空间,但是鉴定机构对于自己的鉴定结果是要承担责任的,其实在里面能够稍微放松的程度极为有限。
另外,这种鉴定方式即使是鉴定机构能够稍微降低鉴定伤残的门槛,但是在在向法院起诉之后,只要对方当事人对于鉴定结果有质疑,就得重新鉴定,所以原来鉴定机构放松的鉴定标准到后来有很大可能被推翻,所以本人并不建议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就自己申请鉴定机构鉴定。
第二种,也是常规的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思路,考虑自己委托人的利益,不事先申请鉴定,在接受委托后向法院起诉,起诉后再向法院申请鉴定。这种方案的好处是在起诉后由法院选定鉴定机构,即使对方当事人对于鉴定结果不予认可提出重新鉴定,法院同意的概率低,即使法院同意,鉴定费用也应由对方来承担。
第三种,看似是一个交通事故的案件,其中另外牵涉工伤申请事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显然本案件可以申请工伤,所以本案件既涉及交通事故案件又涉及工伤申请及认定的事宜,而且本案件建议先申请工伤后再起诉追究肇事者的责任,这是其中最难走的一条路,但是对于于女士来讲是最能够维护自己权益的一种选择。
本人在办理本案中进行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及案例检索,下面就来讲一下这种情况应该怎样维权,以及为什么要先申请工伤,再起诉追究肇事者的责任。
首先,工伤申请获得的补偿与交通事故获取的赔偿并不冲突,可以同时主张。具体原因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其次,工伤申请伤残鉴定的标准低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的鉴定标准。本案先申请工伤认定对于当事人是更好的选择,因为本案如果直接提起交通事故责任赔偿诉讼,最后伤残鉴定依据的标准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而如果申请工伤,鉴定所依据的标准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两种不同的鉴定标准,鉴定的结论也可能会有很大不同,尤其是对本案这种交通事故案件依据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不能完全确定就能评定为伤残的来讲,先依据工伤鉴定的标准进行鉴定对于女士是更好的选择。
最后,工伤赔偿的责任主体主要在社保局和于女士的就职公司,但是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主要在肇事者及外卖平台或者外包公司,两者同时主张,依据的法律规定都不同,于女士获得的赔偿是双份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于女士如果申请下来工伤可以获得的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如果构成伤残还可以获得残疾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能够获得赔付的数额并不少于交通事故能够获得的赔偿。
就本案来讲,申请工伤并不容易,因为于女士工伤申请所需要的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并不充分,至于具体应该怎么申请工伤又是另一个难题。
写在最后:本案的难点是外卖小哥跟外卖平台及外包公司关系,这些事情是开庭之后才能确定的,另外根据新修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所以交通事故的案件不再向之前一样由肇事者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在代理的过程中,我选定的诉讼策略是最复杂的,但是也是最保险的、对委托人最有利的。律师工作本就是一个良心活,如果选定前面两种诉讼策略对律师来说是最省事的,但是收到的判决不一定对当事人有利。
现在由于委托人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不是很充分,一直在做证据补强的工作,虽然最后不一定能够申请下来工伤,即使申请下来之后也不一定鉴定结果就能构成伤残,但是整体成本收益分析之后,还是值得为之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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