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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张某下车用水户到韩某车辆主驾驶的位置,对韩某进行两次殴打,后往自己车辆走去,韩某在张某转身之后,在后边下车给张某一脚,双方再无动手后报警,经过法医鉴定,张某为轻伤二级,后背民警带回公安机关审查。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被告人韩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害人存在过错行为,后改判。
最终结果缓刑。
【律师解读】
(一)什么是被害人过错?
作为量刑情节的被害人过错,通常是指被害人实施了指向被告人并引发双方矛盾的违法或违背伦理道德、善良风俗的行为。进一步明确被害人过错的概念特征,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界定:
1、不法性或不道德性。被害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者违反了为社会大众所普遍认可的伦理道德、公序良俗,但其中的不法行为一般不属于正在进行的强烈攻击性行为,以区别于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例如侮辱、诽谤等犯罪行为,侵犯债权、隐私权等权益的违法行为,婚内出轨等不道德行为。
2、主动性。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应当是被害人主动实施的。如果被告人故意实施的先前行为导致了被害人的不当回应,不宜认定存在被害人过错。
3、客观性。被害人过错必须是可能客观存在而非出于被告人的主观臆想、无端猜测。
4、关联性。被害人过错能直接促使被告人产生或加深犯意,进而实施犯罪。被害人过错与犯罪的发生之间未必有刑法意义上的直接因果关系,但应当具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引起关系。如果被害人的行为对诱发、加剧犯意没有通常的引起作用,则不宜评价为被害人过错。
5、时间上的连续性。被害人过错可以发生在犯罪实施过程中,也可以稍早于犯罪实施之时,但不能距离犯罪时间过长,否则将切断该过错与犯罪之间的因果关联。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害人对被告人实施不法或不道德行为具有长期性,且在可预见的未来仍将持续,被害人过错的认定不受当场性制约,典型情况如受虐妇女杀夫案,亦可认定存在被害人过错。
(二)被害人过错减轻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依据与本案中的适用
被害人过错作为衡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因素之一,属于酌定从轻情节。
1、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
(一)案件起因;
(二)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
(三)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
(四)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
(五)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
(六)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
(七)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号,已于2015年废止,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第二十六条【酌定量刑要素】第一项规定,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对被告人轻处30%;有一般过错的,轻处10%。
2、本案中的适用
本案中,陆某与被害人田某结识前各自有家庭,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案发当日下午,田某以到陆某家解决二人之间的感情纠纷为由,对陆某实施纠缠。案发当晚,二人驾车到案发地再次发生争执,田某进行言语挑衅,陆某失去理智驾车冲撞、碾压田某,酿成本案悲剧。可见,案发之前与案发当时,被害人田某为达到维持婚外情的目的,不断刺激、挑衅被告人,其行为具有不道德性、主动性、客观性等特点,与陆某最终开车撞击田某之间存在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引起关系。综合考虑案发起因、二人关系的演变以及被害人田某在案件发生中的作用,可以认定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进而结合本案其他情节可以对被告人陆某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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