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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刑事案件应该赔偿伤残、赔偿金
根据《民法典》和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人身权利遭受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如侵权行为致人残疾的,还应赔偿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等,致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

而《刑诉法》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诉法解释》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该规定的限制。《刑诉法解释》第二百条规定,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第一百九十二条作出判决。

从《刑诉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对犯罪行为侵害被害人人身权利的,无论被害人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赔偿,赔偿范围都不包括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当然,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交通事故致人伤亡的,被害人可以主张赔偿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犯罪是严重的、特殊的侵权行为,同样是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甚至生命这类人身权利,民法所规定赔偿范围和刑事法律的规定却并不相同,是否违反了法律的统一适用?以及是否有违公平原则?
刑事诉讼法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诉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指出,刑诉法及司法解释作出这种安排,主要是基于司法实践的务实考虑。

在人身损害赔偿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往往高达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而此类刑事案件被告人绝大多数经济状况差、赔偿能力弱,有的被执行死刑或者其他刑罚后,更无法承担高额的赔偿责任,法院如依据民法的标准判令被告人对被害人作出高额赔偿,判决往往会成为“法律白条”。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判决如得不到执行,还会引发申诉、上访,从而影响社会稳定。

同时,从表面上看,设定高额赔偿标准似乎对被害人有利,但实际上极不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矛盾化解。实践中,由于多数刑事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很低,甚至没有赔偿能力,而被害方对赔偿的期待又过高,远远超过被告人的承受能力,导致不少案件中原本愿意代赔的被告人亲属索性不再代赔,结果导致被害方反而得不到任何赔偿。如果套用单纯民事案件的赔偿标准确定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数额,常常使被害方对巨额赔偿抱有不切实际的期待,一旦被告人不能足额赔偿,就认为其没有悔罪诚意,以致民事调解工作无法开展,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再者,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问题,采用与单纯民事案件不同的赔偿标准,在法理上有其正当性,也符合我国传统观念。对于民事案件,赔偿是对被害方进行抚慰、救济的主要手段,而且赔偿义务人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往往有意愿、也有能力进行赔偿。而刑事案件不同,被告人不仅要赔偿被害人,还要被判处刑罚。判处刑罚既是惩罚其犯罪、防止其再犯的手段,也是对被害人进行抚慰和救济的主要方式。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后,将被羁押甚至剥夺生命,客观上更不具备赔偿被害人的能力。当被告人被羁押,甚至被判处死刑,法律已经对其行为进行了处罚和评价,如再要求其承担与单纯民事案件相同的赔偿,势必造成双重处罚。我国传统上“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观念、做法,正是根源于此。

小编认为,在刑事案件中,受害人如希望获得更多的赔偿,可以在刑事判决前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告人进行协商。由于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谅解是对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一项重要考虑因素,被告人往往会愿意赔偿较多的损失,而不局限于法律所规定的直接损失。当然,对有能力赔偿却不积极赔偿的被告人,被害人可以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以实现更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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