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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缴纳未到期出资即转让股权的,是否还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后,很多公司在设立时仅认缴出资,当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即转让股权时,因公司无力清偿债务,债权人往往会找到股东要求其承担责任,公司股东遂与债权人产生纠纷,本文将对此简要分析。

 一目前一般只在公司破产解散时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虽然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第6条规定了公司在非破产与解散情形下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但该第6关于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的规定,不适用于公司股东已经转让股权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称《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26条和第80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会议纪要》第6条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5条和《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规定,在公司破产或解散时,可以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时应承担违约责任,是指股东的出资期限已到期而未缴纳的情形。

《会议纪要》第6条规定了公司在非破产与解散情形下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但《会议纪要》第6条关于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公司债务产生前,股东已经转让股权的情形。

二、在合法转让股权的情况下,股权转让方的权利义务随股权转让而一并转让给受让股东。公司原股东已将股权转出的一般承担出资义务。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之下,股权转让方享有出资的“期限利益”,股东依法获得分期缴纳出资的期限利益应受法律保护。即在合法转让股权的情况下,其股权转让方原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一并概括转让,该股权转让方无需再对公司承担出资义务。合法转让股权的情况一般为:(1)该股权转让不存在法定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2)股权转让方在转让该股权前不存在违约行为;(3)该股权转让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股权转让方的权利义务随股权转让而一并转让给受让股东。股权作为公司制度中的基本权利义务单元,具有整体性,不可分割性,出资义务由行使股权的现股东承担。在未届出资期限前合法转让股权的,股权转让方一般不再承担出资义务。

股东在认缴期限内未缴纳或未全部缴纳出资不属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股东无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1款“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之规定,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股东享有期限利益,故股东在认缴期限内未缴纳或未全部缴纳出资不属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股东无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该股东具有转让股权以逃废出资义务的恶意,或存在在注册资本不高的情况下零实缴出资并设定超长认缴期等例外情形。【参见(2021)最高法民申6423号民事裁判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理念也与现行法律规定一脉相承,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该修订草案第89条第1款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目前(修订草案)虽还未正式通过,但可看出立法者对于未届出资期限届满即转让股权的责任承担理念,与现行法律规定一脉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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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锦芳律师
王锦芳,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毕业于海南大学,研究生学历。现执业于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执业前曾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洋浦分行。 王锦芳律师理论功底深厚,执业经验丰富,主要擅长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金融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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