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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售卖正品的商标侵权问题
今天我们接着昨天的话题继续聊商标权,从商标权的本质和分类去聊聊商标权的保护边际。

昨天说了,商标的出现是因为商品的流通超出了提供者的服务范围,为了让购买者认准商品来源,不要让别人骗了,所以法律允许商品提供者在商品上提供特定标识,并通过立法保护这种专用权。这就是通常使用的法律术语“商标用来区分商品来源”的形成原因。后来随着服务业的兴起,能挣钱并需要锁定消费者的不光是实物商品,还包括了特定的专业服务,服务类商标应运而生。

法律的支撑是国家强制力,既然由国家为特定标识来提供保证,就需要解决一个现实问题,那就是特定标识的保护范围到底是基于标识本身还是基于使用者付出的商业努力?如果基于标识本身,那这种保护和著作权对美术、文字作品的保护有什么区别?

商标权是对经营者尽心经营的奖励,并不是灵感创作的奖励,所以需要明确对标识保护范围进行限定,在特定区域内加强保护力度,保护区域外避免不劳而获。为了明确保护边界,现行商标法将商品和服务按照使用场景和性质分为45个大类,每个大类下设无数小类,小类根据经济发展进行随时调整,这个大类就是法律上判定相同或类似领域的最大边界。

这里翻译成大白话就是,向不同类的相同标识主张注册商标专用权是绝对不可能成功的,为了避免这类遗憾,商标注册时的专业规划就很重要,漏类是非专业人士注册商标时经常会犯的错误。

这里可能有人会问,如果注册时真的漏类了,是不是就真的不受保护了?当然不是,还记得上次提过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吗?这是其中一种解决方案,还有一种解决方案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这是另一个可以无限展开的法律,本文就不赘述了,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私下沟通。

我们说回商标权,除了注册类别以外还有没有其他保护边界?法律上还有一个专用术语“商标用尽原则”,这就是商标权的另一个保护边际。商标本身就是用在商品上的,商品提供者在销售商品时就应当充分评估自己的品牌价值,在商品售价中应该包含商标的价值,所以随着商品售出的时刻起,商标权人就失去了商品上商标的掌控权,只要销售的是正规产品,商标权人就无权再主张商标专用权,这就是“商标用尽原则”。翻译成大白话就是,买定离手,概不反悔。

那销售正品的商户为啥还能接到起诉状并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你找过专业律师,专业律师一定会告诉你,因为你使用商标的方式超出了你已经付费的范围。大部分商户以为我进了正品,为了促销我就可以随便使用这个标识,这其实是一个非常大的误区,这种误区是对商标的本质和分类的完全不了解造成的。

上文说了,商标是为了区分来源,保护的前提是法律认可别人选择这个商标是基于对提供者的信任,为了防止这种信任感被他人搭便车,所以才设定了商标专用权。那么所有销售者都应该主动避开搭便车的嫌疑,擅自作出法律禁止的行为就会产生诸如赔钱等不利后果。现实生活中涉嫌搭他人便车的行为主要表现在:

1、突出使用他们商标设置柜台,但是柜台中还有其他产品;
2、网络销售时夹带他人商标,但是产品并非正品;
3、以他人商标作为店铺名称,但是店内提供其他商品或者服务;
4、销售时突出宣传正品,销售时以更便宜划算为由提供其他同类产品。

这些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侵权,是因为销售者在做这些行为时已经不是在销售正品,而是在从事不特定产品的推销服务,有个专门的名词叫“替他人推销”。替他人推销属于服务业,归属于第35类,一般人在进货时是不会要求厂家给予第35类商标授权的,厂家也不会针对不特定的销售者授权,商户的行为超出了正品上商标的使用范围,所以才会被认定侵权并赔偿。

从这里可以看出来,第35类商标对于规范市场渠道,避免他人搭便车非常重要,所以不管申请什么类别的商标,我们都建议要把第35类商标同步申请。

做个总结,销售正品不需要专门的授权,只要是通过合理的价格从市场上取得的正规货物,都可以放心销售,但是销售的时候要注意使用范围,只能用于销售特定产品,不能擅自在广告宣传、店铺名称、其他商品名称中夹带他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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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箐翎律师
毕业于西南交通大学法学系,自2005年开始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职业生涯遍历世界五百强企业、大型国企、法院系统;2011年起作为执业律师,专攻知识产权领域法律服务至今,拥有超过11000件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代理经验,拥有丰富的实战经验。除此之外,更是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南京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副主任,江苏泓翎科技有限公司特别顾问。南京最佳知识产权律所、2019年南京市十佳知识产权优秀案例荣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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