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法律资讯> 婚姻家庭> 资讯详情
我的辩词系列之35农民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起诉状
债权撤销权 转让财产 逃避执行

引言:切莫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莫伸手,伸手必被我捉。

这是一起35名农民工作为原告讨要工资的案件,从2016年劳动仲裁裁决至今,一直未能得到执行回款,如今委托我所代理此案,一审已判,当事人已见到曙光。

案件的基本面貌是这样的:生效法律文书是确认建筑公司分公司对几十名农民工支付工资,合计200余万元。先是执行分公司,很明显没有财产,后执行追加总公司建筑公司,经执行也几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来工人们发现,总公司的股东杨某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还有5000万元的出资未缴足。于是,又申请追加杨某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责任。

在法院裁定追加杨某为被执行人后,杨某妻子黄某先是对其妹妹借款211.01万元,并将共同所有的房屋抵押给其妹妹作为该借款的担保,在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随后,杨某与黄某办理了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登记于黄某名下的房屋离婚后全部归黄某所有,所有债务杨某承担。表面看起来,这步操作很是高明。

以下就是我所接受委托后,经过梳理现有证据以及调取新的证据,形成的民事起诉材料:

诉讼请求

1.撤销被告杨某、被告黄某于2019年7月24日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第三条“共同财产分割”中关于“位于金水区XX的房屋(具体地址以房产证为准),离婚后归女方黄某所有”的条款;

2.撤销被告黄某将其名下位于金水区XX[不动产权证号:XX]的房产抵押给其妹妹的行为及相关权利,被告黄某和其妹妹注销位于金水区XX[不动产权证号:XX]的房屋的抵押登记;

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XX等35名农民工与建筑公司分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16年6月12日,XX劳动仲裁委作出了系列仲裁裁决书,裁决书确认建筑公司分公司欠付原告等35名农民工劳动报酬共计1734503元。

2017年1月,原告等35名农民工向郑州高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郑州高新区法院于2017年6月,以建筑公司分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作出了系列执行裁定书,终结了劳动仲裁委作出的系列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

后来,原告等35名农民工向郑州高新区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申请追加被执行人。2018年8月10日,郑州高新区法院作出了系列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建筑公司分公司的建筑总公司为被执行人。

建筑总公司成为被执行人后,经法院调查依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6月26日,依原告等人的申请,郑州高新区法院作出了系列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被告杨某为被执行人,在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经原告代理人的调查结果显示,被告杨某、黄某于1983年11月4日登记结婚,在被告杨某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不到一个月,即2019年7月24日办理了离婚登记。二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第三条“共同财产分割”中约定:“位于金水区XX的房屋(具体地址以房产证为准),离婚后归女方所有,银行存款离婚后归女方所有”。

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被告杨某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不久的第三天,即2019年6月28日,被告黄某与其妹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黄某向其妹妹借款211.01万元,借款合同载明的是“借到现金”,每月利息为借款总金额的0.06%(1266.06元),借期为2019年6月28日至2022年6月27日,按月结息每月28日为还款日,到期本息还清。

同日,即2019年6月28日被告黄某与其妹妹签订了《郑州市房地产抵押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黄某将位于金水区XX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XX]抵押给其妹妹,并在郑州市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

原告等35名农民工认为,位于金水区XX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XX],系2005年2月22日被告黄某从河南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购买,购买后房屋虽只登记在被告黄某一人名下,但购买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结合二被告《自愿离婚协议书》第三条“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该房屋应属于二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被告在杨某债务爆发后,被告杨某通过离婚的形式将自己拥有一半所有权份额的房屋及银行存款无偿转让给了被告黄某,严重损害了原告等35名农民工的债权人利益,该行为应予撤销。同时,在杨某债务爆发后,被告黄某与其妹妹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并根据虚构的债权债务关系办理了房屋的抵押登记,该行为应不受法律保护。并且,被告黄某在与被告杨某婚姻关系存续的情况下,在房屋共有人杨某未参与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抵押给其妹妹,该行为也不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债权人撤销权的相关规定,被告杨某明知欠付几十名农民工劳动报酬的情况下,通过离婚的形式将拥有一半所有权的房屋及银行存款无偿转让给被告黄某,其规避执行的主观恶意明显。同时依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综上所述,被告杨某、黄某在债务爆发后的一系列行为,如二被告通过离婚无偿转移财产以及与被告之间虚构债权债务并办理房屋抵押,导致原告等35名农民工的农民工工资无法得到执行,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为了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依法打击拒执、规避执行的需要,弘扬社会正义,进行法制宣传,特请求贵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新闻时事、法律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作品内图片源于网络。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联系客服告知,我们核实后将立即删除。
黄海平律师
擅长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执行案件;执行衍生诉讼如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建筑工地领域没有劳动关系的工伤案件;各类人伤案件;大型经济纠纷案件;善于用逻辑论证案件。
向我咨询
1
您的鼓励,将成为作者的创作动力。

继续阅读相关文章

黄海平律师
入驻律师
全部文章17

推荐阅读

热门文章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