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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人出具的欠条上签字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从债权人的角度来说,在日常生活中,多数人碍于身份关系、情感因素等,在借款合同或债权凭证上往往不愿写明细节,这可能会为债权的实现留下隐患。

上诉人:单某、陈某(代理人:张定松律师)

被上诉人:合肥某物资有限公司

 

一、案情简介:

近期,本所张定松律师承办一起案件,委托人因为在他人出具的欠条上签字,被一审法院判决同欠款人一起承担还款责任,判决后委托人不服找到张律师详细阐述案情:原来是委托人的老板因承包工程欠他人货款,他人向老板索要时,委托人在老板的授意下在欠条上签字,最后被债权人起诉,法院判其承担还款责任。收到判决书后委托人看着平白无故多出来的30多万债务十分后悔当初的签字行为。

拿到案件后,张律师第一时间调取一审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并提交了新的证据证明委托人的员工身份,也证明其本人与欠款无关。庭审时张律师向二审法院发表代理意见表明委托人虽在欠条上签字,但是并未作出任何承担还款或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仅仅是在老板的授意下履行职务的行为,不能认定其承担保证或者共同还款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张律师的上诉意见,二审改判驳回一审原告要求委托人还款的诉讼请求,本案圆满结案,成功为委托人避免了30余万的债务。

 

二、律师说法:

日常生活工作中,我们免不了在合同、单据等物品上签字,更有很多在他人出具的欠条或保证书上签署自己姓名的行为。那么一旦遇到纠纷,对方要求签字人承担责任时,签字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如何认定?

债权人依据签字的欠条等起诉要求签字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依据是主张签字行为构成对主债务的保证关系,而保证关系的认定在法律上有明确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仅在他人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的,一般不能认为保证关系成立,除非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载明愿意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能够推定其为保证人。所以仅仅是在他人欠条上普通的签字行为无任何其他表述,一般不能认定承担保证责任,不能要求签字人还款。

 

三、律师提醒:

从债权人的角度来说,在日常生活中,多数人碍于身份关系、情感因素等,在借款合同或债权凭证上往往不愿写明细节,这可能会为债权的实现留下隐患。如果没有签署单独的保证合同或在借款合同中加入保证条款,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最好要求保证人在借条上写明“保证人”或“愿意承担保证责任”字样,如果没有写明也没有签署保证合同,也应当尽量保存可以证明保证关系的文字记录、音视频记录等。

同样,对于签字人来说,签字人如果没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就不要在类似表述后签字,否则很可能要承担保证责任。也尽量不要在他人出具的欠条等单据上签字,避免让自己陷入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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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定松律师
张定松律师,安徽建筑大学法学学士,执业期间代理多起民事案件,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事纠纷、人身损害侵权纠纷、劳动争议、工伤保险赔偿纠纷等案件,先后为大型国企提供法律咨询、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诉讼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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