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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买车逾期,合同解除的时间如何认定?
融资租赁买车逾期,合同解除的时间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29日,静宁某融资租赁公司(甲方)与贺某(丙方),案外人兰州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静宁分公司(乙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主要约定:

1.合同签约方之间展开融资租赁业务,甲方根据丙方的选择,从乙方处购入租赁物按本合同约定出租给丙方使用,丙方同意承租该租赁物并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及费用,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2.丙方选择长安欧尚X70A小汽车作为租赁车辆,车辆指导价51900元,保证金2000元,首付款5200元,租期为36期,每月偿付2190元;本合同租期自起租日起算,起租日为丙方按签收单上的日期收领租赁物之日起,且起租日不受乙方延迟交货、验收、索赔、退货等任何因素的影响而改变,若丙方已占有租赁物,因续租而签署本合同的,则起租日以合同生效之日起算。

3.合同签订当日,丙方应预先支付保证金2000元,因丙方违约,中途退车,提前结清等导致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30日内,丙方如有违约、逾期、违章、未续保、未年检车辆等情形,该笔保证金优先用于处理逾期未付租金、罚金、违约金、违章、续保、车辆年检等,处理上述费用,应以实际支出为准,剩余部分退还给丙方,超出部分由丙方承担,丙方如没有上述情形,则保证金由甲方全额退还。

4.租赁物由甲方委托乙方向丙方交付,乙方负责上车牌、缴纳购置税、缴纳保险金等其他税费后,向丙方直接交付,此交付视为乙方向甲方交付租赁物和甲方向丙方交付租赁物,各方确认九龙坡兰花门店为丙方收领租赁的地点,丙方应亲自收领,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租赁物交付时由丙方当场验收,丙方应对所购租赁物外观、基本使用功能和随车工具等认真检查、确认。

5.乙方确认不以甲乙双方之间关于租赁物交付、采购款支付、车辆登记管理等争议或纠纷对抗任何其他第三人,甲方自始拥有租赁物的完整所有权;为丙方使用租赁物便利,丙方同意在租赁期间,乙方以自己名义将租赁物在车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租赁物登记在乙方名下,直到租赁期满。乙方、丙方确认,此登记不影响甲方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6.租赁期满后,丙方在全额支付本合同项下租金、违约金和其他一切费用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丙方所有。

7.丙方同意,在其全部租金清偿前出现逾期还款等违约情形,或丙方丧失还款能力时,甲方可自行或授权第三方采取措施收回租赁物进行再次处置,丙方应对甲方的租赁物处置行为予以配合,并放弃一切抗辩(包括但不限于收车行为,收车处置价格等),甲方采取措施收回租赁物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丙方自行承担。

8.甲方收回车辆可向丙方另行出具《解除合同通知函》以终止本合同,并有权向丙方收取违章处理服务费、超里程费、车辆附属设备缺失费用、车辆维修费、催收文书费、收车费等。

9.租赁物由丙方收领后,如丙方逾期缴纳租金,每逾期一日,甲方可按当月租金的千分之三收取罚金;如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经甲方催告仍不支付的,甲方有权随时收回租赁物,同时仍按约定计收罚金,直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若丙方发生违约,甲方有权随时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同时有权向丙方按剩余全部租金的15%收取解约违约金。

 

贺某另签署了《还款计划表》,该《还款计划表》载明:贺某应当于2019年11月至2022年10月期间的每月23日向静宁某融资租赁公司支付2190元。另,合同签订后,贺某支付了首付款5200元,接收车辆后分别于2019年11月23日,2019年12月23日支付了两期租金,之后未再付款;贺某未向静宁某融资租赁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因贺某未按期足额支付租金,静宁某融资租赁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收回了车辆。

现静宁某融资租赁公司诉请:双方合同于2020年3月23日解除,贺某向静宁某融资租赁公司支付合同项下未支付的租金6570元及解约违约金11169元,罚金每日6.57元(自2020年1月24日起计算至全部履行完毕止),暂计17739元。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支付租金是承租人所负的主要义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应当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物由贺某收领后,如贺某逾期缴纳租金,每逾期一日,静宁某融资租赁公司可按当月租金的千分之三收取罚金。而在实际履行中,贺某除支付了首付款5200元、接收车辆后分别于2019年11月23日,2019年12月23日支付了两期租金,之后未再付款。

在静宁某融资租赁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收回车辆之前,贺某在实际占用并使用车辆,贺某能够占有使用车辆是基于静宁某融资租赁公司向其提供了融资,贺某应就占有使用车辆支付租金成本。贺某签署的《还款计划表》载明:贺某应当于2019年11月至2022年10月期间的每月23日向静宁某融资租赁公司支付2190元。

贺某未付三个月租金,故在静宁某融资租赁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收回车辆之前,贺某欠付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3月23日期间三个月租金,对于静宁某融资租赁公司提出的贺某支付欠付三个月租金657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合同解除之日的认定,静宁某融资租赁公司一审诉讼主张本案诉争合同从其2020年3月23日收回车辆之日起解除。本院认为,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权是承租人最根本的合同目的,承租人违约后出租人收回租赁物必然导致出租人收取剩余租金、承租人继续占用使用租赁物的目的落空。

本案中在租赁物被收回后,静宁某融资租赁公司解除合同意图明显,并无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故租赁物被收回,应视为出租人收回租赁物的行为具有解除合同的效力。在贺某占有车辆情况下,静宁某融资租赁公司收回租赁物之时,承租人贺某即丧失对租赁物的占有,静宁某融资租赁公司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已于租赁物收回之时及于承租人。故对静宁某融资租赁公司主张诉争《融资租赁合同》从其2020年3月23日收回车辆之日起解除的请求,以支持。

关于静宁某融资租赁公司主张欠付租金6570元的相应违约金,双方合同约定,欠付租金每逾期一日,静宁某融资租赁公司可按当月租金的千分之三收取罚金;如贺某未按时支付租金,经静宁某融资租赁公司催告仍不支付的,静宁某融资租赁公司有权随时收回租赁物,同时仍按约定计收罚金,直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

双方合同约定违约金为日千分之三,该约定过高,本院酌情按月利息2分进行调整。贺某应于2020年1月23日缴纳欠付租金,未交付的应计收罚息。故从2020年1月23至2020年3月23日欠付的租金2190元、自2020年2月23日至2020年3月23日欠付的租金2190元,均按月利息2分标准计算合计违约金为161.52元。

对静宁某融资租赁公司要求贺某支付解约违约金11169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合同约定,若贺某发生违约,静宁某融资租赁公司有权向贺某按剩余全部租金的15%收取解约违约金。该约定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按该约定,静宁某融资租赁公司已收到两个月租金,在本案中主张三个月租金,故只能就剩余31个月租金按15%收取解约违约金。

判决:静宁某融资租赁公司与贺某于2019年9月29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于2020年3月23日解除;贺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静宁某融资租赁公司支付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3月23日欠付的租金6570元及欠付租金违约金161.52元;贺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静宁某融资租赁公司支付解约违约金10183.5元。

 

律师说法

选择融资租赁的方式买车,到底好不好?

魏兴宁律师表示,融资租赁卖车市场鱼龙混杂,套路太深,你还是选择抵押贷款的方式比较保险。融资租赁就是你将车从4S店买出来,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将车辆登记在融资租赁公司名下,融资租赁公司是车辆所有人,融资租赁公司将车再出租给你,每月支付租金,等交够约定的租金后,车再过户到你名下,这才属于你。

一旦发生逾期还款,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将车收回,并要求你承担违约金等,这样落得车财两空,这就是为什么有些人的车辆被融资租赁公司偷偷拖走的原因。但如果选择按揭贷款,车登记在你的名下,你是车辆所有人,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后,将车抵押给银行,一旦逾期,银行只能起诉要求你还款,不能处置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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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兴宁律师
魏兴宁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甘肃开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全国律师执业资格。 先后执业于甘肃静宁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参与办理了大量的诉讼及非诉讼案件,长期专注于为刑事被告人辩护人、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刑事法律业务以及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商事案件代理(二审),办案经验丰富,尽职尽责,多次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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