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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犯罪,影响子女考公,这个限制到底该不该废除?
委员建议取消罪犯子女考公限制引争议,父母犯罪影响孩子究竟合不合理?

近日“两会”正在如火如荼的召开,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关于建议消除对犯罪子女考公的限制引发了不小的热议,今天我也姑且讨论一下这个话题。

首先,我们得明确这个限制虽然客观存在,但在官方层面也属于“羞答答的玫瑰,静悄悄的开”。无论民间如何传的,除警察、涉密岗位,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行政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以及部门规章明确限制的说你父母犯了罪会影响到子女考公务员。我们来看一下,依据《公务员法》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可以看出,以上几种情况主要还是针对个人是否违法犯罪,受过处罚或者曾被开除公职。这也符合罪责自负原则。罪责自负就是说谁犯了罪,就应当由谁承担刑事责任;刑罚只及于犯罪者本人。

而根据2021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的《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文件,第八条第四款规定:

(四)对于报考机要、国家安全等涉密职位的人员,一般应当考察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有关情况。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就规定,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会直接影响到考生。

比如第六条第五款和第六款分别为:(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六)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和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只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上述特殊岗位的政审程序变成了全体公务员都需要的政审程序。并且由于公职单位繁多,岗位千差万别,不同单位使用的政审标准也不尽相同。也就是所谓的“一人犯罪,影响三代”,作为局外人,或者说作为被政审者,我们只知道有影响,具体怎么影响,如何影响,并不得而知。

那我们看看这样的政审限制,背后的合理性是什么:

1、这种规定可以实现较好的威慑作用,对预防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子女无法入体制也是犯罪成本中的一部分。

2、子女受到父母言传身教的影响,相对于正常家庭,犯罪分子的子女更大概率的存在一些犯罪倾向。

3、犯罪分子的子女多多少少获得了父母的“恩惠”,既然享受了父母犯罪带来的既得性利益,当然也应该承担相应的限制。比如著名的“张明杰贪污案”歌星曲婉婷的母亲张明杰贪污3.5亿,曲婉婷当然的享受了母亲给予的物质上的享受。反过来说,子女如果不能受到牵连,那为什么可以连惠呢,如烈士的子女,荣获二等功的军人的子女都可以享受高考加分政策。

当然,在合理性之后,我们看到很多的不合理性。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没有人能保证自己永远不会成为犯罪分子(如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很多人不知道买鹦鹉、淘宝买个大乌龟是犯罪、砍伐自家珍贵树木等都是犯罪)。

退一步说,祸不及妻儿,也不能连累无辜。作为子女出生时并不能选择自己的父母,因为父母曾经的犯罪行为,而由子女去承担不利后果,着实不妥。甚至,并不排除很多时候子女是父母犯罪的直接受害人(如父母虐待子女、遗弃子女等)。

在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07月06日在官网上发布的指导案例185号:闫佳琳诉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中,裁判要旨中对任职条件分为了“先赋因素”和“自获因素”,对我们也很有启发意义。

根据应聘者的专业、学历、工作经验、工作技能以及职业资格等与“工作内在要求”密切相关的“自获因素”进行选择,还是应聘者的性别、户籍、身份、地域、年龄、外貌、民族、种族、宗教等与“工作内在要求”没有必然联系的“先赋因素”进行选择,后者构成为法律禁止的不合理就业歧视。

笔者认为,不同于很多单位规定了必须是本科学历,需要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等,这样的资格要求应聘者可以通过后天努力。父母是否犯罪,孩子在出生时无法选择,出生后作为晚辈也难以控制改变。公务员仅是一份大家都挤破头的体面工作,政审规则实则起到了抽象规则的作用,不应该基于人力难以选择和控制的因素给应聘者设置不平等条件;反之,应消除这些因素给劳动者带来的现实上的不平等。

综上,对犯罪分子子女的考公限制违反了公平正义法治精神,在概率学上解决为国家选拔官员,不能解决公平问题,还更可能制造更多的不公平。公检法司法系统,国家安全系统等特殊一类的公务员群体,由于岗位本身的特性,公权力一旦跟犯罪分子挂钩,其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也会产生一定的冲击。

所以我支持对特殊岗位的适度政审,而应放弃全面性、普遍性的政审限制。社会问题没有最优解,稳定合理的规则可以提供一个相对较好或者最不坏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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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毅律师
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专利代理师,党支部委员,兼任苏州市知识产权服务商会监事长,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副主任,先后取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员、知识产权师、高级企业法律顾问;具备证券从业、外贸从业资格;曾在平安银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实习、工作。刘律师具备优异的临场应变及语言表达能力:获得过苏州市首届刑事律师辩论赛二等奖,市演讲赛优胜奖,区演讲赛三等奖、市律协“青年演说家”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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