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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说的“捡尸”,就是每天晚上有一些人在酒吧里面或者酒吧附近蹲守,捡拾喝酒醉得不醒人事(像尸体)、半醉半醒的女生,带去开房并与其发生性关系,用酒吧里的话叫做“捡尸”。理论上还把捡尸类型分为“捡全尸”和“捡半尸”,“全尸”就是醉到不省人事的女生,而“半尸”是指约七八分醉的女生。
从法律上讲,“捡尸”后如果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均涉嫌构成强奸罪。如果“捡尸”后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猥亵妇女的,或者猥亵儿童的,则涉嫌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
另外,我查了一下相关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因“捡尸”而形成的强奸案例中案情纷繁复杂,有的是行为人与女生在喝酒前就认识,喝酒中强行、威胁或者其他方式灌酒,导致女子喝醉的,事后“捡尸”;还有的虽然不认识,但“捡尸”后因为女生陷入无法反抗的状态,但确实违反了妇女的意志,这些情形也被认定为强奸。也有些女生处于“半尸”状态,当时趁着酒兴“半推半就”,事后反悔报警男生强奸。
综上,“捡尸”行为可能涉嫌犯罪,在此建议您在大学期间认真学习,不要去干“捡尸”之类的事情。同时,也提醒广大的女生谨慎饮酒,谨防“一失足成千古恨”。
关联法条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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