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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女方请求离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在我国,结婚自由,离婚也是如此,男女双方只要自愿,可以共同到民政机构办理离婚登记,在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齐全后(如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只待离婚冷静期(30天)过后再行前往确认即可。

但如果是诉讼离婚,需要的条件就多一些。诉讼离婚,女方如果作为原告的话,必须证明自己与男方的感情已经破裂,并且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有很多,女方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
依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1)被告方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情况;

(2)被告方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况;

(3)被告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一方婚前隐瞒疾病、因犯罪导致判刑等。

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女方如果想要诉讼离婚,就需要对上述符合离婚的任一条件进行举证证明,毕竟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如果证据不足,离婚诉讼就很多可能败诉。现实中,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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