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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法律思考
在笔者代理过的很多案件中,有相当比重的案子中的当事人表示,其他的都可以放弃,唯独要孩子的抚养权。

那么本文就想谈一谈我国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关于子女抚养权的一些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习惯做法,希望能对各位朋友有所帮助。

一、离婚后,关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而做出判决。

1、对于哺乳期到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但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除以上法定情形之外,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也可以得到法院准许。

2、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因此,在进行诉讼离婚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尽量搜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以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形,这样更容易挣得抚养权。

3、对于重组家庭中的子女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4、如不属于上述情况,则应当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基本条件、孩子的生活环境以及孩子的意见

    除了考察比较双方的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等基础条件外,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所以,考察其文化程度、性格修养等方面也很重要。此外,为了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也应当选择对孩子人学、生活最为有利的一方,当然尊重孩子的长期生活习惯并听取孩子的意见,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也尤为重要。

    与抚养者形成依恋,是其在心理上产生安全感的必要条件。孩子跟随一方时间较长的,有很深感情的,如果突然变更抚养,则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所以应当从保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这个大的原则出发来判定,把孩子的同父母一方的感情基础作为第一考虑因素,避免让未成年人遭受二次伤害。

二、关于子女的抚养费用

1、抚养费包括哪些内容?抚养费一般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但是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3、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父母双方也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会被准许。

4、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抚养费一般支付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也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如果是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或尚在校就读的或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三、关于探望子女的权利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如果想看孩子而孩子母亲不同意的话,孩子父亲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对孩子的探望权。

但,实践中还存在虽然判决子女由一方抚养,但是孩子却长期和另一方生活在一起,导致被判有抚养权的一方无法实现抚养权的情形,于是无奈之下,一方将孩子强行带走从而双方发生纠纷,对此,有判决显示:因一方不履行协议阻止另一方将孩子带走抚养而引起另一方实施了强行将孩子带走的行为,虽然该行为虽然欠妥,但仍属履行协议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属于一种为维护自身权益的自力救济行为。在此,笔者想提醒当事人,对于生效的法律文书任何一方都应当认真履行。
抚养权
四、离婚双方可以轮流抚养子女吗?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孩子可随父母一方生活,并没有对共同抚养作出规定。但是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案件时,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但是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共同抚养孩子,法院不会作出共同抚养孩子的判决,而是根据现行婚姻法规定,将孩子判归一方抚养。一些发达国家对共同抚养模式有过深入研究,甚至为此详细立法,并有了广泛的实践。近年来,共同抚养模式也颇受国内家事法律工作者的关注和推崇,但是事实上共同抚养并不是一个绝对的优选项,这个看起来美好的计划需要满足一些基础的必要条件,才可能真正实现。孩子究竟与谁共同生活,应当征求孩子的意见。如果孩子无倾向性意见,那么,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孩子。同时,在孩子与一方共同生活期间,另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五、双方都不想要孩子怎么办?

    离婚时,如果双方都不想要孩子,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只能由法院依对小孩成长发育有利的原则确定小孩归谁抚养。也可以申请法院另行指定监护人(比如说孩子的爷爷奶奶或是姥姥姥爷),但是需要支付抚养费。当然如果有亲戚,送给想收养孩子的人也是可以的,只是需要办理收养手续。但是不能直接把孩子送到孤儿院,这样就可能涉及到遗弃了。

但是,根据笔者的办案经验,法官并非冷血动物,法律也并非仅仅只是冰冷的规定,虽然法官判决案件需要遵循法律规定,但是真的有特别违反道德的情形出现时,法官会“机智的”将当事人一军,即:在没有协商好孩子抚养问题前,判决不许离婚,除非你俩商量好。

六、关于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和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

1、关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2、关于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

离婚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及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可能当时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离婚协议书确定的抚养费数额已经无法维系正常的生活和学习。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此前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间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是在增加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因素方面要考虑子女成长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七、离婚后可以给孩子改姓吗?

我国《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因此,离婚后孩子改姓,不经过对方同意,抚养孩子一方是无权单独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对方也有权利起诉变更,到时候还得改过来。

八、离婚后,孩子的户口怎么迁移

离婚后,户口迁移的问题也是离婚案件的难点。由于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方式由父母直接共同抚养变成了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间接抚养。抚养方式的变更,以及居民户口与入托、入学、就业、出国等等事项的密切关系,子女户口迁至直接抚养方处,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实现子女利益最大化都会产生有形和无形的影响。然而,由于现实中,夫妻感情破裂以及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的分歧,导致很多父母不能理性地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思考问题,甚至以阻挠孩子户口迁移来惩罚对方。根据目前的户口管理规定以及法院的受案范围,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以户口迁移为诉讼请求的侵权案件,而是以归口公安机关管理为由,让当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门解决。而公安机关的答复往往是此类请求不符合当前的法律规定,由此导致当事人投诉无门。

所以,为人父母者要抛弃彼此之间的是非恩怨,减轻离婚本身就已经给子女造成的伤害,尽可能地从子女利益出发考虑问题,非直接抚养方应积极配合直接抚养方到公安机关进行子女的户口迁移,给孩子将来的生活学习和发展提供便利。

后记:

两个想要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处在离婚边缘,在弃之可惜食之无味的婚姻中,一边是走到了尽头的感情,一边是关于孩子的抚养,像横亘在夫妻双方中间的两道壕沟。面对一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已然不再和谐的家庭,不管是争吵型还是冷战型,对孩子性格和人格形成、学习状态、婚姻观都会造成不好的影响,即使父母在主观上不想影响孩子,客观上也摆脱不了对孩子的影响,势必会给孩子造成一定来自生理和心理上的伤害,但为了不让孩子伤心失望,而留住失望的婚姻也是一种残忍的选择。孩子的心理发育,必须是在富有营养(有感情的,和谐的,真实的)的婚姻关系和亲子关系里,才可能健康发育。如果夫妻不愿意或没有能力修缮婚姻,就不可能给孩子一个健康的人际环境,保留婚姻还不如离婚,对孩子的伤害相对少一些。那么在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下,在夫妻双方对簿公堂诉讼离婚的时候,为了孩子的健康生长,应当妥善处理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最后笔者想要强调,婚姻并非儿戏,一定要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登记结婚、离婚容易,但也需要善待婚姻,尊重婚姻,同时也尊重自己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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