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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被流浪狗撞伤?法院:构成工伤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前些天有一则新闻说一女子骑车下班途中被流浪狗撞伤,与单位就是否构成工伤产生争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下班途中被狗撞上属于工伤。

事情是这样的,夏女士骑电车下班回家途中,突然窜出一条狗与车相撞致其多处受伤骨折。

经查,交警认定夏女士在此次交通意外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同时认定书也将狗列为不承担事故责任当事人。事发后,公司向人社局申请不予认定工伤,而人社局却认定夏女士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与工伤。

随后公司不服,两次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驳回了公司的诉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

1、被狗撞上是否属于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事发时夏某骑电动车是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非机动车,因此该起事故是交通事故。

2、夏某有没有责任。夏某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需要注意南北走向路面及车前行人状况的情况下,可以分配给来自身侧东西走向路面的注意力有限,且在城市路面防范来自非直面的狗的冲撞本身就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主要注意义务,交警支队判定事故中夏某并无过错。但是由于流浪狗属于无主物,非法律意义上的责任主体,因此交警将狗列为不承担责任的当事人不够严谨。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上下班路上发生意外的工伤认定,关键点有三个:一是伤害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二是非本人负主要责任;三是上下班途中。因此,夏某的遭遇应当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那么哪些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职工因犯罪活着违反治安管理伤亡,自然是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不得认定为工伤。

(2)醉酒导致伤亡的。职工因醉酒而伤亡,也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即使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也不得认定为工伤。

(3)自残或者自杀的。这种人身伤害是行为人自己的责任,不能认定为工伤。


认定工伤的标准有哪些?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以下三种情形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都视同工伤。

来源:湖北摘星律师事务所

文案编辑:邹婷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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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婷婷律师
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始终本着忠于法律、诚信服务、勤勉尽责、坚持维护当事人利益至上,维护公平与正义的执业理念,承办过大量包括刑事、民事、商事、劳动争议等在内的各类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十分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处理各类法律实务的实践经验。 擅长领域 1.婚姻家事:调解或离婚、抚养权抚养费纠纷、婚前/婚内/离婚协议、继承纠纷 2.其它民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工伤、交通事故、房产、建筑工程、知识产权等 3.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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