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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否返还的问题讨论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相关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该法条,具体分为如下情况,讨论彩礼是否返还的问题

一、办理结婚登记,但没有共同生活的情形

这种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应当予以返还的情形。因此,在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没有共同生活的话,女方应当返还男方给付的彩礼。

二、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对于这种情况,法院是不支持返还彩礼的,但是也存在特殊情形:

1. 给付彩礼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首先,“生活困难”是因给付彩礼导致的,包括:婚前举债,婚后无法偿还;婚前支付彩礼后婚后无固定收入来源,无法维持最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况。

其次,关于是否属于“生活困难”的认定,需要根据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2. 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

3. 离婚过错程度

参照判例:(2021)京03民终13330号

法院意见:“马某、杨某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从庭审调查的结果来看,双方有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双方都认可111000元的彩礼是马某父亲马平安向杨某给付,而马某家庭属于一般贫困户,收入较低,马某虽未提交证据证明彩礼中有50000元是借款,但从杨某提交的微信记录也可以看出,111000元彩礼已经是马某家庭竭尽所能可以给付的数额。因此,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离婚过错、马某家庭经济情况,酌定杨某退还马某彩礼20000元。”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共同生活的情形

这种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应当予以返还的情形,这种情形指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因此双方既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共同生活的,彩礼才予以返还。

四、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的情形

一般来说,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较大的,人民法院会倾向于返还彩礼。一般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所附条件未成就即未结婚,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赠与物应当返还。

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或者已经育有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参照判例:(2021)京02民终9125号

法院意见:“根据本案所查明事实,杜某、韩某虽举办了正式的婚礼,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依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韩某应将彩礼返还杜某。一审法院以杜某、韩某举办了婚礼并共同生活为由,认为返还彩礼对韩某显失公平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但需要指出,杜某、韩某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是出于对后续购房安排的考量,而双方在举办婚礼后确实开始一定频率的同居生活,因此在确定韩某返还彩礼的数额时,应扣除韩某用于举办婚礼及共同生活的合理开销。”

参照判例:(2021)京0114民初1039号

法院意见:“因被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未领取结婚证,但是原、被告已于2018年12月15日举办结婚仪式,于2019年3月29日生育一女何某,且双方均承认在举行结婚仪式前就已经共同生活。首先,应当指出,双方的此种做法是不应被提倡的。其次,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举办了正式的婚礼并共同生活且生育一女,对社会公众造成了双方系合法夫妻的假象,现因家庭矛盾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改口费等共计148000元,对被告显失公平。庭审中,被告陈述该148000元费用已用于日常生活支出。被告缺乏返还该款项的事实基础,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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