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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检察院阶段的案件来说,犯罪嫌疑人选择在这个阶段认罪认罚,就需要向检察院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主要内容有以下4个:
1、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犯罪嫌疑人愿意并且已经如实供述罪行。
2、同意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同意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3、同意程序适用;犯罪嫌疑人同意后续程序的选择。
4、由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签名。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签名。
认罪认罚具结书是检察院和犯罪嫌疑人达成认罪认罚何意的书面资料。一般而言,一旦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犯罪嫌疑人就不得对检察院指控犯罪的事实、证据等提出质疑,也不得对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提出异议。但是从实践中来看,对于长期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来说,有时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仅仅是出于想尽快获得自由的权宜之计,对于被长期羁押的人来说,这种认罪认罚具结书究竟是否还有犯罪嫌疑人自己真实的意愿在内,仍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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