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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离婚率不断攀升。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的重要焦点问题,而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又是财产分割的前提。哪些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一、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共同财产
二、另外,下面几种情况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四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对已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具体如下:

1、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以分给其中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当于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2、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产业如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交于更善于经营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3、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4、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5、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6、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后,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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