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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执业过程中,遇到大学生因为受到公司蛊惑,担任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职务的情形。挂名法定代表人一不是公司的股东,二也不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在任职期间却要承担法律风险,在离职时想要更换法定代表人也并非易事。
挂名法定代表人即仅为满足公司的工商登记需要,在工商登记的公司基础信息上显示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实际并不享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亦不参与和承担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的任何职务与职权,甚至不是公司的员工,与公司的成立、管理与运营无任何实质性的关联,仅是基于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口头或书面协议,而充当公司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
但是,法人属于法律拟制人格,公司在对外开展民商事活动时,主要是以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代表进行交易活动,这就需要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实质的关联性,实质关联性的重要表现就是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换而言之,一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一个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人,不应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其根本就不具备对外代表法人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一般而言,挂名法定代表人可以向公司要求替换,但是在实务中,公司往往推诿扯皮,以各种方式拖延时间或者找借口不予替换。那么,挂名法定代表人想要解除登记或者从公司离职时想要下掉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在公司消极对待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呢?
笔者认为是可行的,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作出实体裁判。主要理由为:
第一,当事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其实质是委托关系,在被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合同后,当事人与公司之间关于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关系终止,双方再无实质关联,公司应当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手续。
第二,如果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其既不是公司股东也不是公司高管,无法通过召集股东会等公司自治途径就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事项进行协商后作出决议。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则当事人因此所承受的法律风险将持续存在,而无任何救济途径。
在此情形下,应认定当事人对请求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诉求具有诉的利益,该纠纷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因此,如果当上了法定代表人想要解除,应当先行和公司协商要求公司限期对法定代表人进行更换,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尽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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