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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是不少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事实上,对于房屋的离婚分割,主要看两方面,一是看房子登记在谁的名下;一是看房子的购买款是谁出的。
房屋离婚分割的前提是该房屋属于共同财产,并且需要明确离婚时房屋的性质。结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可有:
1、房屋归产权登记方情况
一方付首付,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且登记方为首付方的,此时,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离婚时,应当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的,房屋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并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以共同还贷的款项以及相应财产增值部分进行补偿。
2、按房屋分配基本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了房屋分配的基本原则,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适用上述规定的情形包括:
① 一方或双方付首款,共同还贷,此时房屋可登记在非首付方或双方名下,此时房屋为共同所有,适用上述房屋分配基本原则。
② 双方付首付,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此时房屋为共同所有,适用上述房屋分配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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