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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可以再变更吗?
抚养费可以再变更。

基本案情:

2009年11月2日,原告法定代理人李某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12月3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出具(2009)松民一(民)初字第5775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与被告曾某2离婚,婚生女儿曾某1随李某共同生活,被告曾某2自2009年12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女儿生活费300元,至女儿18周岁止。

2021年9月20日,原告向上海XX有限公司支付学费、材料费10,000元。2021年7月30日-2021年11月11日期间,原告累计支付恒牙期安氏I类错固定矫治治疗费用共计11,148.90元。因被告曾某2每月支付曾某1生活费300元至今,故诉至本院。

原告曾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自2021年12月起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2,500元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12月起至2018年11月的补付抚养费48,000元,按照每月1,000元计算;3、判令被告自2018年12月起至2021年11月,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补付抚养费54,000元。


法院观点:

关于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诉请,本院认为,被告原每月负担女儿生活费300元,已不能满足女儿正常生活学习所需,确已过低,结合原告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本院酌定被告按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补付抚养费的诉请,原告法定代理人自述原告生活开销中一部分费用系课外兴趣班费用及矫正牙齿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应当以学校义务制教育为重心,课外兴趣班费用不属于必要开支;对于矫正牙齿的费用,原告提交的医疗费支出仅见于2021年度,鉴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笔费用的必要性、持续性,也无证据证明原告方某该笔费用支出事前与被告协商一致,故该笔费用亦不属于必要开支

综上,原告主张被告补付抚养费的诉请,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判决被告曾某2自2022年1月起每月月底支付原告曾某1抚养费1,000元至原告曾某1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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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仁菊律师
穆仁菊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曾任多家大型企业法务。办理的案例有: 1、代理A公司与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代理某信托公司与王某营业信托纠纷;  3、代理某国企与某物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4、代理上海某公司与张某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5、代理公司股东与公司的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6、代表员工与某央企就工伤事故赔偿进行谈判,使该员工最终获得意外险和工伤双重赔偿; 7、代理XX公司股东兼高管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仲裁案; 8、代理张某与某医院医疗事故纠纷案; 9、代理孙某与赵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10、代理林某与姚某的离婚纠纷案; 11、代理张某与彭某的健康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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