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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制作监视居住通知书,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由决定机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无法通知家属”的情况有以下4种:
1、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身份不明,不可能通知家属。
2、没有家属的;
没有家属可以通知。
3、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
家属联系不上。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
有不可抗力无法通知。
监视居住作为强制措施类型的一种,指定居所进行监视居住是法律赋予办案机关的一种权力,但权力的行使也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24小时通知家属是法定的要求,但“无法通知”也是客观存在的情况。在法定的无法通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无法通知家属的,也应当在监视居住通知书中注明原因。法律只有在遵守的情况下,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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