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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存在的法律风险
2018年10月17日张三到A公司工作,2019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本合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执行的工作时间为综合工时工作制。

张三工作时间从早上8:00至12:00,下午13:00至20:00,每天工作时间为11个小时,每周轮休一天。

2020年9月30日A公司与张三协商一致解除合同。2020年10月1日张三与B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张三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赔偿金及加班工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张三的请求。

A公司不服仲裁,诉至法院,认为公司是愿意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只是由于付款流程尚未完成才未能支付,且张三的上班时间及基本薪酬计算错误。

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应当支付赔偿金及加班工资。

风险提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的规定,即便双方当事人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当在办结工作交接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企业可能会面临需要双倍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法律风险。

经济补偿的标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及第三款“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第三款“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照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的规定,当劳动者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企业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者
防控建议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或实行综合工作工时制的,应当制作详细的值班表,并由劳动者按照上下班时间点进行签字打卡确认,避免在加班时长的计算中出现争议。

2.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可在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约定经济补偿金的金额、支付方式和期限,避免因未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面临更多损失。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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