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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汽车的所有权基于买卖合同自甲向乙交付车辆时由乙取得;
②甲有权请求乙一次性支付第4期、第5期的价款40万元;
③甲有权解除买卖合同,请求乙返还车辆,并向甲支付前3期对该车辆的使用费用。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买卖】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分期付款:
①买受人至少以分三期以上向出卖人支付买卖合同价款;
②本条规定的“五分之一”是法定的最低标准,当事人对该比例的约定低于该标准的,约定无效;
③买受人未按期支付,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买受人一次性付清余款,不再享有分期付款的优惠利益;
④在解除合同后,买受人返还标的物给出卖人,并向出卖人支付之前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费用;
⑤使用费用双方约定,不能约定的,按照当地租金物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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