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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私自卖房合同是否有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共同财产,除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进行的一般处理外(如日常买菜),重大处理应当夫妻共同决定。房子的买卖应当考虑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买卖属于共同财产的房屋应当取得夫妻一致同意。

具体分析开来:

1. 房产证仅老公一人名字

此时,房屋买卖如果已经成功,那么通常是不能撤销的,女方只能接受,但如果房屋实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如房屋实际是女方购买,又如房屋实际为双方共同付首付,共同还贷等情况,那么因为此事导致离婚的,女方可以主张男方以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支付给自己(可按购房出资比例)。

注意:此类情况下,丈夫一人完全可以选择是否买卖房屋。
房屋2. 房产证登记夫妻双方名字

如果房产证登记的是夫妻双方名字,购房者也知道的,那么丈夫一人独自卖掉房屋就涉嫌无权处分,因为没有女方的同意。此时:

(1)女方可以追认或默认

房屋买卖成功后,女方可以各种方式追认丈夫的行为或默认丈夫的行为,这样买卖关系进一步有效。

(2)女方可以主张合同的撤销权

女方也可以基于丈夫的无权处分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购房合同,恢复房屋原来的归属。当然这有条件,要求购房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女方并非同意出卖房屋。如果购房者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那么房屋也拿不回来。

买卖房屋善意取得的要件为:买房者有理由相信男方已经取得了配偶一方的同意,且买房者支付了相应的市场价格,履行了相应的购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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