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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相关法律法规
 张某为某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现个人独资企业欠实业公司货款20万,实业公司欲提起诉讼起诉某个人独资企业及投资人张某,能否将张某配偶列为共同被告?

答:关键在于债权人实业公司能否举证证明张某将货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2020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基于夫妻双方合意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为家庭日常生活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夫妻共同 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

《江苏省高院家事纠纷审查指南(婚姻家庭部分)》2019年
46、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司法实践中,在正确适用司法解释的同时,要强化法院职权探知,合理运用日常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对于债务人配偶和债权人的利益要予以兼顾,避免因错误分配举证责任造成司法裁判不公。
对于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签字时债务人配偶在场但未作出明确反对意思表示或者债务人配偶事后追认以及通过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认可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种情形应当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应当提供该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初步证据,债务人配偶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债务人配偶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47、如何界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家庭日常生活中的必要支出,包括衣食住行、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等。认定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结合债务金额、举债次数、债务用途、家庭收入状况、消费水平、当地经济水平和一般社会生活习惯等予以综合判断。
以下情形可以作为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
(1 )债务金额明显超出债务人或者当地普通居民家庭日常消费水平的;
(2 )债权人明知或者应知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出借款项的;
(3 )债权人明知或者应知债务人已大额负债无法偿还,仍继续出借款项的。
48、如何界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生活”是指夫妻为履行经济扶养、生活照顾、精神抚慰义务而进行共同消费或者积累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是指夫妻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一方授权另一方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夫妻另一方在生产经营中受益的情形。
以下情形可以作为认定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考量因素:
(1 )举债期间家庭购置大宗财产或者存在大额开支情形,夫妻双方无法说明资金来源的;
(2 )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生产经营事项的;
(3 )举债用于债务人单方从事的生产经营事项,但债务人配偶从生产经营中受益的。
以下情形可以作为认定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考量因素:
(1 )举债期间家庭未购置大宗财产或者存在大额开支情形的;
(2 )债务用于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3 )债务用于债务人单方负担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的,如无偿担保等;
(4 )债务人配偶对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知情且未从生产经营中受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2017改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时间推定论)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
17、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
4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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