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结束婚外恋,老王承诺向小丽支付30万“分手费”。
协议签订后老王仅向小丽支付了5万元便与小丽断绝往来,小丽一看老王失联生气了,一纸诉状递交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老王支付剩余的25万元分手费,小丽的诉请能被法院支持吗?
如果老王对已经支付的5万元“分手费”,事后反悔,能诉请法院要求小丽返还吗?
答:现实中有配偶者为与他人结束不正当关系而签订“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等财产性补偿协议,虽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应被认定为无效。协议中约定的“分手费”、“青春费”等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凭债务人自愿履行。
小丽依据该“分手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老王支付分手费的,因协议违背社会道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无效事由,法院往往不予支持。老王已经支付小丽的5万元,现在反悔,老王也不得请求小丽返还。
但由于老王擅自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老王的配偶可以侵害其合法财产权益为由,向小丽主张返还。
俗话说百年修得共枕眠,结为夫妻理由珍惜缘分,如因一时糊涂,无论是对出轨的已婚者,还是介入他人婚姻的第三者,都很有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