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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责任相关法律提示
违约责任约定过于“宏观”,一方违约时无法操作和制约对方,存在不利于推动当事人自觉履行合同风险。

01有关案例
1.违约责任约定不明风险。某A公司与某B公司签署采购协议,在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某B公司未在60天内完成10000吨产品供应时承担违约责任。某B公司在合同期限即将结束时突击供应8000吨,但此时价格已有较大幅度下降。因合同未就未按时供货的违约责任具体约定,无法认定某B公司承担具体违约责任,给某A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2.违约成本小于违约收益风险。某石油公司与李某签署《加油站收购合同》,约定李某未按约定交付加油站并完成土地过户的,应承担违约金8万元。合同履行中,李某又与C公司签署《加油站买卖合同》,并将加油站占用土地及证照变更至C公司名下。之后,李某主动向某石油公司支付违约金8万元,并告知解除双方《加油站收购合同》

3.违约金过高不被法院支持风险。某石油公司与某D公司签署为期6年的《加油站租赁合同》,年租金50万元,某石油公司一次性支付6年租金300万元。考虑到风险控制,合同约定当某D公司违约时应支付违约金300万元。合同履行到第四年时,某D公司单方违约,法院结合实际改判承担违约金60万元。

02法律分析

1.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承担违约金等。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相对宏观一些,在设定违约责任时应结合具体业务进行明确,假如合同条款中的违约责任依然“宏观”,当一方发生违约时,只能依据合同法规定的原则性内容来追究违约人责任时,可能无法准确追究违约人责任、依法保障合同当事人按约履行义务,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风险。

2.违约金过低造成违约成本小于收益时,当收益较大时、易产生违约人主动违约风险。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不足以让一方当事人因自身存在违约行为而感到“不敢违约”时,当出现“巨大利益诱惑”时,当事人很有可能采取积极违约方式来获取更大的利益。比如,当违约时需支付50万元违约金,而违约后签署新的合同或者通过自身努力等可获得100万元及以上的利益时,当事人往往可会主动毁约而来获取更高的利益。“只有让违法者付出惨痛代价,才能有效的遏制违法行为”,这同样适用于合同业务。

3.违约金过高难获司法支持,易产生法律震慑作用衰减风险。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原告主张按约定违约金赔偿如果过高时,被告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因此,在约定违约金时,可按照“让违约者得不偿失”的标准进行约定,防止违约金过高而失去制约意义。

03风险防范建议

1.紧密结合合同目的,针对性细化违约责任条款。妥善设置违约责任可促进双方及时履行合同义务,设置不当时可能会导致当事人主动或被动违约,阻碍当事人按约履行义务。当事人应紧紧围绕合同目的设置违约责任,不能泛泛约定违约责任,签署本合同想要具体实现哪些事项,这就是合同的目的。

2.紧密结合业务需要,妥善设置违约责任条款。结合业务急迫性和重要性来设置,当双方开展尝试性合作,或者终止合作对双方均无实质性影响时,可尽量减少违约责任(违约金)设置,以便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当事人能够妥善退出合作关系。当双方合作紧密,单方终止将给对方造成一定损失时,可尽量增加违约成本,防止当事人为“单方利益”而故意违约,给守约方造成较大损失。当一方以支付较大代价才争取到合作时,就要最大限度设置违约责任,要让合作中故意违约者得不偿失,一旦违约将付出沉重代价,依法保障合同履行。

3.结合不同业务特征,细化违约行为及追究流程。结合不同合同业务实际,设定不同的违约方式,并明确约定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和流程等。如,一般买卖合同可将产品质量、价款支付等作为违约行为;特定买卖(加油站)合同,可将价款支付、土地证照名称变更办理等事项作为违约行为;重要设备买卖的,可将设备质量、安装及后续维修培训等事项设定为违约行为。同时,需要明确发生违约行为时的确认及追究责任方式的,如多长时间内确认违约行为,书面还是其他方式确认,以及书面通知后直接扣除价款、运费还是要求支付违约金等。
合同违约

04法律链接

(一)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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