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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表诉讼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管对公司的勤勉谨慎及忠实公司的义务,并规定了前述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损害公司利益的案件,通常情况下,公司可直接对侵权人提起诉讼。但是当侵权人是上述三类人的时候,由于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公司可能没有足够的动力去提起直接诉讼。比如董事或高管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时候,此时公司的控制权亦掌握在董事或高管手中,如强行要求公司自行提起诉讼,就会出现由公司董事或高管代表公司追究自己责任的情形。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公司法借鉴域外司法实践,引入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股东代为诉讼、派生诉讼,指的是公司的合法利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诉讼利益归属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

01—提起的条件

首先明确诉讼中的各方关系,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是股东,被告是侵权人(可以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也可以是其他公司外部的主体)。公司在此时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中。

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股东提前代表诉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股东必须是适格原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且持股时间180天以上);

2. 股东需满足“同期所有权规则”,这是指原告股东在公司利益被侵害之时以及起诉之时均具有股东身份。这个规定一方面是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诉权,为起诉而购买公司股权;另一方面,从诉讼利益角度考虑,如果股东身份是在公司利益被侵害之后才通过股权受让成为公司股东的,就表明其在股权受让时即了解并接受公司受损害的事实,那么此时的股东代表诉讼,就不宜由该股东提出。

需要注意的是,股东代表诉讼仅对股东的持股比例有限制,对股东人数并无限制。因此,如果原告股东人数众多,则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代表人诉讼的规定,在原告股东中推选出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

3. 需要穷尽内部救济程序。具体而言,分为以下几种:
董事、高管侵权时,书面要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起诉讼
监事侵权,书面要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起诉讼
公司外部主体侵权,书面要求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者监事(会) 提起诉讼
 
4. 确认公司怠于追究侵权人的责任。
此情形指当股东按照上述要求提出后,公司明确拒绝,或者公司收到书面请求后30日内不起诉的,或者客观情况紧急,再不起诉就要经过诉讼时效等。
 股权
02—带来的后果

股东代表诉讼的后果由公司承担,获得的诉讼利益由公司享有,比如判决侵权人支付经济赔偿,要入库归公。当然,在原告股权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等到法院支持的时候,公司应该承担原告因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这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总得来说,股东代表诉讼这一制度,既使公司及时获得赔偿或其他救济,保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最终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或避免了高管、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从公司谋取不当利益,保障了公司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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