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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门口安摄像头被告上法庭!侵犯了邻居隐私权吗?看法官怎么说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不得侵害。

浙江近日破获的一起网络黑客非法获取并售卖摄像头相关信息案,使得摄像头这个让人又爱又恨的发明再次引发了关注,诚然,摄像头的存在为我们提供了很多便利,尤其是在外遇到财物遗失或其它问题的时候,摄像头记录的信息是最直观的线索和证据,但几十上百块就能买到的摄像头的泛滥,却也引发了人们对于隐私保护的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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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小区黄某就因为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被告上了法庭,据了解,黄某所在的604室和邻居李某所在的605室呈直角相邻状,黄某在门上安装的猫眼摄像头取景范围包括了604室和605室大门外的整个公共走廊,因此605室人员的进出行为也涵盖其中。

尽管605的室内情况不能被拍摄到,黄某也表示只是为了监看自家房门和防盗,相关视频亦未曾给他人看过,但李某仍认为黄某这种监控公共走廊的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并以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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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二审认为,摄像装置摄像范围为公共走廊,公共走廊属于公共活动区域,公民在该区域的行为具有公开性,黄某某并未侵犯李某的隐私权;摄像装置能拍摄到进出605室人员的进出活动,不过黄某没有将视频给其他人或对外宣传,所以也没有侵犯李某的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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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李某及家人在家门口的活动就不是隐私了吗?事实上,公民进出住宅的信息,与家庭和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关联,是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权益,应当受法律保护。虽然黄某是为了保护自身住宅及财产安全才安装的摄像头,但她却忽视了不妨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李某多次提出的抗议和最后的起诉已经表明,黄某的做法对她形成了侵扰,损害了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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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了一审二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第一百零一条“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不得侵害”的规定,认定黄某的行为对李某的个人居住安宁造成了侵扰后果,应视为民事侵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判令黄某停止摄录李某进出住宅信息的行为。你们对这一判决结果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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