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过试用期公司是否再签新的试用期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05 20:17浏览量:1459
家住丰台的小王从校园结业后到一家电子公司做出售,公司与他签定了3年的劳作合同,约好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内完结公司的出售成绩即转为正式职工。试用期内,小王努力作业,但是因为缺少作业经验,加上商场购买力缺乏,小王在试用期完毕后只完结了出售目标的70%多,与公司的要求还有较大距离。公司决议对小王持续调查,与小王从头签定了一份劳作合同,依然约好劳作合同期限为3年,试用期为两个月。小王来到卢沟桥乡司法所咨询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作业人员通知他公司的这种做法是没有道理的,依据《劳作合同法》的第19条的规则:“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作者只能约好一次试用期。”试用期间,劳作者有以下三种景象之一:
1、被证明不契合选用条件;
2、劳作者患病或许非因工挂彩,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业,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作业的;
3、劳作者不能担任作业,经过培训或许调整作业岗位,仍不能担任作业的。
用人单位能够阐明理由免除劳作联系,假如不免除劳作联系,即阐明劳作者契合公司的要求,不能再从头签定劳作合同,也不能再约好新的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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