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让的法律效果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01 21:03浏览量:2695
1.第三人获得债款人的法律地位。
债款转让有用建立后,第三人替代原债款人,成为新债款人;原债款人脱离债的联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当债款。嗣后第三人不实行债的职责,债权人不得再恳求原债款人承当债款,只能恳求第三人承当债款不实行之损害赔偿职责或许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款人对第三人的归还才能并不负担保职责。
2.抗辩权随之移转。依据合同法第85条的规则,债款人搬运职责的,新债款人能够建议原债款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款存在无效原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款人,能够向债权人建议无效;实行期没有届满的,新债款人对债权人的实行恳求也能够抗辩。此外,在双务合同中,也能够建议一起实行抗辩权。但应留意的是,因为债款承当的无因性,没有特别约好,第三人不能根据原因行为的事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只能根据所承当的债款本身所具有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3.从债款同时随之移转。依合同法第86条规则,债款人搬运职责的,新债款人应当承当与债款有关的从债款。例如附随于主债款的利息债款,跟着主债款的移转而移转于第三人。但从债款专归于原债款人本身的在外。如确保债款不当然随主债款移转于第三人,除非确保人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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