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23 04:04浏览量:1712
房子生意合同胶葛案
《物权法》第15条确立了物权变化的原因与成果相区别准则,物权转让行为之不能成果,并不必定导致物权转让合同无效。本案房子生意合同之效能应根据《合同法》相关规矩确认,而不能以房子是否现已处理物权挂号或合同是否能够实施来确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关于未挂号收取权属证书的房子不得生意的规则,归于行政管理性标准而非合同效能性标准,该项规则不该作为确认房子生意合同效能的根据。
【案情】
原告葛XX(被上诉人),住XXXXX
被告杨XX(上诉人),住XXXXX。
金坛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杨XX系常州监狱的在职员工,其所在单位常州监狱为处理民警员工住宅城市化,与金坛市政府商定,由常州监狱团购金坛市城市主张开发总公司(原为金坛市拆建总公司)开发承建的景阳花园。2004年12月19日原(乙方)、被告(甲方)签定了一份房子购买转让协议,协议约好:1、乙方购买甲方的优惠房,是以甲方的名义购买的,实践上是乙方购买产品房,一切购房费用由乙方出,包含过户费。2、在购买过程中,甲方有必要帮忙乙方处理好购房的有关手续,不得延迟,不得危害乙方利益。3、乙方已先以甲方的名义付出定金2万元,定金收据在甲方处,甲方已打收条。4、预订的产品房:面积130平方米以上。楼层:底层为车库的二层。车库:轿车车库面积20-25平方。方位:常州监狱开发的,暂定名为金坛市文明三村。此房基价为1350元/平方(不含代办费和"二金")。5、乙方购买甲方优惠房,补偿甲方8000元人民币,付出时刻是在房子过户后,由乙方一次性付出给甲方。6、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两边各执一份,签字后收效。甲乙两边有必要恪守此协议,不得违约,如有违背者将向对方付出违约金1.5万元人民币。协议签定后,原告以被告的名义付出常州监狱2万元购房订金,2005年7月被告以原告名义经过抽签的方法选订了景阳花园三期26号楼201室,2009年8月4日原告应被告的告诉,经过银行转帐付出金坛市城市主张开发总公司房子预付款112000元。因26号楼地处本市基督教堂,触及教堂的拆迁,至今该楼没有缔造处待建状况。2010年1月6日,被告以违背相关法令规则为由,向原告宣布免除房子转让合同的告诉,原告于2010年1月9日回复不赞同免除,要求持续实施合同,并于2010年1月诉请该院依法判定。
【审判】
金坛市人民法院以为:依法建立的合同,自建立时收效,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好全面实施自己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则:当事人之间缔结有关建立、改动、转让和消除不动产品权的合同,除法令还有规则或许合同还有约好外,自合同建立时收效;未处理物权挂号的,不影响合同效能。由此可见,建立、改动、转让和消除不动产品权的合同是否收效,应该根据合同法来判别,而不能以不动产是否现已处理物权挂号为标准进行判别;合同的效能是独立存在的,不能经过合同的实施来决议,至于物权变化能否成果,并不是合同收效的必要条件。本案讼争房子虽未挂号收取权属证书,且至今没有建成,但该待建房子的权属和方位是清晰的,相关房子权属证的处理和实践获得处于能够完成的可等待状况,签定转让合同并不违背法令制止性规则。原、被告签定的《房子购买转让协议》系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且该行为不危害国家、团体、别人的利益,也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确以为有用。民事活动应当遵从诚笃信用准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笃守信,以好心的方法实施其责任,不得乱用权力及躲避法令或许合同规则的责任。本案从合同的签定至实施过程中,原告有理由信任被告有权转让该讼争房子,被告也未供给其不能持续实施合同的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撑。被告的辩论定见理由不建立,不予采信。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榜首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及有关民事法令方针之规则,做出(2010)坛民初字第XXXX号判定:原告葛XXX与被告杨XXX所签定的《房子购买转让协议》为有用合同,原、被告两边应当依照约好全面实施;案子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杨XXX折半担负4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两边所协议的房子至今没有规划,更没有建成,没有标的物存在的协议明显是无效的。2、两边协议的房子是常州监狱为处理本单位员工住宅问题的,它不是产品房,不能自在流转,而是一个具有特定身份联系的员工待遇。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则,此房不能买卖。3、该房子是处理上诉人一切家庭成员的住宅问题的,上诉人家庭成员不知道也不赞同将房子转让给被上诉人,依照原审判定将掠夺上诉人家庭成员的居住权。综上,两边签定的协议属无效行为,从开端其就没有法令效能,为保护上诉人合法权益,特提起上诉,请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葛XXXX未作书面辩论。
二审查明的现实与原审相同。
二审中两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供给新的根据。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一、虽然在2004年12月19日上诉人杨XX、被上诉人葛XXX签定房子购买转让协议时对被上诉人所购房子的具体方位没有确认,但在2005年7月被上诉人以上诉人名义经过抽签的方法确认了房子的具体方位即金坛市景阳花园26幢201号房,对两边所签协议的标的物进行了清晰,故上诉人提出的协议无标的物的主张不建立。
二、上诉人提出房子是常州监狱为处理本单位员工住宅问题的,它不是产品房,不能自在流转,也不能自在买卖,而是一个具有特定身份联系的员工待遇。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则,此房不能买卖。榜首,两边买卖的房子是常州监狱为处理民警员工住宅问题向金坛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团购的房子,所购房子带有必定的福利性质,就现在上诉人所供给的根据来看,其主张该房子不属产品房、不能自在转让的根据不充沛;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属国家管理性法令标准,其间第三十八条第(六)款"未依法挂号收取权属证书的房子不得转让"的规则中确认不得转让的房子一般应当是指自始不能处理权属挂号的房子。主要是针对那些不确认无效即不能到达法令、行政法规的立法意图,并将会危害国家、团体、别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生意合同。其设置的意图是对在房子一切权人尚不清晰的情况下,对房地产权属进行转让和实践变化行为的一种约束,而不必定发作否定房子生意合同的效能。且我国实施不动产挂号准则,不动产挂号仅仅物权变化的建立要件,而非生意合同的收效要件。本案中,被上诉人所购房子的方位现已清晰,房子亦不存在一切权人不清晰的状况。本案实践触及到二次物权变化,一是上诉人从开发商处购得房子,首要应当由上诉人收取房子的权属证书,二是上诉人将房子转让给被上诉人,上诉人将房子过户给被上诉人,而房子的买卖手续和过户手续在将来均是能够完成的,故上诉人以为该协议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上诉主张不建立。
三、上诉人以家庭成员不知道也不赞同将房子转让给被上诉人为由要求免除协议,上诉人提出的免除协议的事由既无相应的法令规则也不符合两边的协议约好,故上诉人提出的免除条件不建立,对上诉人要求免除协议的主张不予支撑。
综上,两边当事人签定的《房子购买转让协议》系两边实在意思表明,且未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该协议合法、有用,两边当事人均应遵从诚笃信用准则来行使权力、实施责任。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五十三条榜首款第(一)项之规则,作出(2010)常民终字第840号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子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杨XXX担负。
【分析】
本案是一同典型的房子生意合同效能胶葛,处理本案的关键是处理好以下两个法令问题。
一、房子生意合同是否因标的是否合法、确认?
依《物权法》第15条之不动产品权变化原因与成果相区别准则,房子生意合同的效能确认应遵从《合同法》。《合同法》第44条榜首款规则:"依法建立的合同,自建立时收效。"据此,合同建立一般有四大构成要件:其一,须合同各方具有相应之民事行为能力;其二,须意思表明实在;其三,合同标的须合法;其四,标的须或许和确认。
上诉人杨XXX以为"所售房子并非产品房,而是一个具有特定身份联系的员工待遇",明显与现实不符。一、二审法院已查清,该房子乃"被告单位为处理民警员工住宅城市化而团购的产品房",团购行为及相应的方针性优惠并不能改动该房子能够自在流转的产品特点,因而讼争之房子乃合法标的物。
上诉人杨XXX坚称"房子未能规划,更未建成,故合同标的不存在,更不能确认",因而该房子生意合同是无效的。讼争房子虽未挂号收取权属证书,且至案子审理期间没有建成,但该待建房子的权属和方位是清晰的。所谓"标的确认",是指合同标的自始确认,或可得而确认。被告杨XXX所在单位已与金坛市城市主张开发总公司达成团购协议,且该项规划已获金坛市政府赞同和支撑,房子之建成是可预见的将来确认要发作的事。"2005年7月原告葛XXX以被告杨XXX名义经过抽签的方法确认了房号",清晰了该房子的具体方位,即金坛市景阳花园26幢201号房,"26号楼因触及基督教堂之拆迁而至今处于待建状况",并不影响房子将来建成的现实。可见本案生意合同之标的是清晰的。
二、房子生意合同是否因违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而无效?
杨XXX在上诉中征引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六)项之规则"未依法挂号收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并称该项规则归于《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之"强制性规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六)项规则"未依法挂号收取权属证书的房子不得转让",而并未触及合同的法令效能。尤其是2003年6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7号《关于审理产品房生意合同胶葛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法释[2003]7号)第18条的规则表现了鼓舞买卖的辅导准则:房子生意合同签定时,即便该房子没有处理一切权挂号,合同也有用。本案中杨XX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有用,其于可预见的将来能够获得讼争房子的一切权。那么当其将该房子出售给本案原告葛XX时,该房子仍然"未依法挂号收取权属证书",咱们是否就应确认该转让行为是被制止的呢?笔者以为,该景象能够类推使用法释[2003]7号的相关规则。理由在于:跟着我国商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国家对民商事行为的约束正逐渐削弱,《合同法》自颁布实施至今,许多司法解说及相关配套标准亦益发明显地确立了"鼓舞买卖"的准则,咱们在司法实践中应充沛考量立法辅导思想上的严重改变,与时俱进,鼓舞诚笃信用,保护买卖安全,以显示司法的公平缓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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