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劳作者入职后,用人单位会为劳作者办理入职手续,但有些用人单位办理入职手续后,是不给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的,那么办理了入职没有签劳作合同是否有必要再签劳作合同?下面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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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了入职没有签劳作合同是否有必要再签劳作合同
用人单位尽管办理了入职手续人,但签定劳作合同对错常有必要的,劳作合同是确保劳作者权益的重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
第十条 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
已树立劳作联系,未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用工前缔结劳作合同的,劳作联系自用工之日起树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与劳作者约好的劳作酬劳不清晰的,新招用的劳作者的劳作酬劳依照团体合同规矩的规范履行;没有团体合同或许团体合同未规矩的,实施同工同酬。
二、入职协议是否归于劳作合同
简易合同,即合同方式上为纸条、单页入职协议等,内容上仅约好了劳作者的工资规范、作业时刻、作业岗位等单一内容,并未依据《劳作合同法》关于劳作合同内容的要求进行全面的约好。
劳作合同是全面明细约好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两边权利义务联系的书面文件,方式上要求纸质合同,内容上要求具有《劳作合同法》所规矩的必备条款。
《劳作合同法》之所以对劳作合同的方式和内容进行清晰规矩,首要意图便是催促两边恪守各自的权利义务,并确保发作胶葛时有清晰的法令依据,从而使两边的联系处于有法可依的状况。
所以,关于那些内容单一的简易合同,实质上缺少了劳作合同应当具有的必备条款,并不具有劳作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概念,所以关于仅有简易合同而未全面约好两边权利义务的,归于未签定劳作合同的景象。
三、劳作合同的内容
依据《劳作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矩,劳作合同一般应具有以下内容:
1、劳作合同期限。指劳作合同效能所及的时刻长度,即劳作合同的
有效期限。
2、作业内容。指劳作法令联系所指向的目标,即劳作者详细所从事劳作的品种和内容。
3、劳作条件。指用人单位对劳作者从事某项劳作供给的必要条件,包含劳作保护条件和其他劳作条件。前者指用人单位为了避免劳作过程中的事端,确保劳作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而采纳的各种办法,后者首要指用人单位为使劳作者顺利完成劳作合同约好的作业任务,为劳作者供给的必要的物质和技能条件。
4、劳作酬劳。指劳作者与用人单位确认劳作联系后,因供给了劳作而获得的酬劳。
5、劳作纪律。指劳作者在劳作过程中有必要恪守的劳作规矩和次序。假如劳作者违背劳作纪律,用人单位能够依据其违背纪律的严峻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处分。劳作者与用人单位签定劳作合同,有必要约好有关劳作纪律的条款,也可准则约好劳作者有必要恪守用人单位的内部劳作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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