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使用期限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10 07:01浏览量:2802

问:咱们知道,经过有偿出让方法获得的国有土地运用权都有运用期限的规则,期满还需处理续期手续并补交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后方可持续运用。而以无偿或仅交纳补偿安顿等少数费用获得的划拨土地,好像并不存在这些问题,只需用地单位不被吊销,就可以永久运用土地。请问,划拨土地是否有运用期限的规则?有或许撤销划拨准则吗?
答:划拨土地无运用期限的约束。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规则:“土地运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同意,在土地运用者交纳补偿、安顿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给其运用,或许将土地运用权无偿交给给土地运用者运用的行为。按照本法规则以划拨方法获得土地运用权的,除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则外,没有运用期限的约束。”尽管该条有“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则”的在外性表述,但现有法令和行政法规尚无对某种划拨用地设定运用期限的破例规则。即,只需以划拨方法获得的国有土地运用权,现在均无运用期限的约束性规则。这样的准则组织与我疆土地产权准则有关。
我国实施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等根本生产资料实施国家所有和乡村团体所有,即土地所有权只能归于国家和乡村团体,用地单位只能具有运用权而无所有权,这便是所有权和运用权相别离的准则。因为划拨土地的供给目标主要是国家机关、戎行、国有企事业等具有公共功能或许从事公益事业的单位,他们运用土地也就相当于国家运用土地,为他们设定土地运用权期限好像没有意义,所以只需这些单位存在一天,就不或许回收其土地运用权,不然岂不是要撤销这些以国家名义行使职权的单位?况且从理论上讲,这些单位代表国家行使职权、从事公事,应该是没有私益的,收他们的费也就等于收国家的费,约束他们岂不便是约束国家?所以,在公有制国家里,只需以国家的名义运用土地,无偿和无期限运用就应该是不移至理的。但是,这一准则常常被打着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单位和个人所乱用,公有制常常演化为官有制、利益集团所有制,用无偿划拨的土地牟取单位、部分、乃至个人私益,在咱们国家早已习以为常。所以划拨土地便是“唐僧肉”,谁都想吃,可真能吃到口并不简单,这其间权利的运作往往黑幕重重。所以,土地的批租范畴,尤其是土地划拨,往往也是权钱交易等糜烂案子的多发区。但是,在一些学者对土地划拨准则提出严厉批评、要求撤销的情况下,《物权法》依然保留了这一准则,只是在详细条文中采用了“严厉约束以划拨方法建立建造用地运用权”原则性表述(《物权法》第137条)。可以说,划拨土地的无偿性和无期限性是与土地公有制相生相伴的,只需坚持土地的公有制,这种无偿和无期限运用土地的划拨准则就不或许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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