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婚姻应认定为可撤销婚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19 06:27浏览量:2778

[案情]原告朱某于2006年3月经人介绍与云南省富源县女青年熊某相识,并于当月到民政部分收取成婚证。2006年5月,云南省富源县公安刑警大队派人来原告处将熊某带回客籍。至此,朱某才茅塞顿开:本来和自己新婚两个月的妻子是被别人诱骗过来的,自身姓徐,挂号成婚时所用的身份证系假造的。后因犯罪嫌疑人被捕,徐某作为受害人被警方挽救。徐某回云南后,一向未与朱某联络,朱某遂向婚姻挂号部分提出吊销成婚证的恳求。被奉告该成婚证无法吊销后,朱某于8月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要求承认所领成婚证无效。
[分析]这是一同由诈骗婚姻而引起的胶葛。因为诈骗婚姻归于无效婚姻仍是可吊销婚姻,现行《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清晰的规则,给法院检查受理带来了不必要的费事。
笔者结合理论和实际情况以为,诈骗婚姻应属可吊销婚姻。所谓诈骗婚姻,是指一方或两边在向婚姻挂号机关恳求成婚时,明知不契合《婚姻法》规则的条件,而向婚姻挂号机关隐秘实在情况或供给虚伪证明,使婚姻挂号机关或对方堕入过错,为两边挂号,发给成婚证,建立夫妻联系。其凭借的是想经过诈骗的手法为该婚姻披上合法的外衣。在实践中首要表现为两种方式,一是婚姻联系的两边当事人合谋勾结,骗得婚姻挂号而构成的婚姻,此种诈骗行为破坏了国家对婚姻的行政办理联系,诈骗的目标则是婚姻办理机关;二是婚姻联系的一方当事人采纳虚拟现实隐秘本相的手法,诈骗对方当事人,骗得成婚挂号而构成的婚姻,此行为除损害婚姻行政办理联系外,还构成了对对方当事人权力的侵略。本案就归于这种类型。
诈骗婚姻应属可吊销婚姻的理由是:榜首,婚姻实质上是一种契约行为。这种契约行为最实质的特色便是当事人意思表明要实在。在诈骗婚姻中,当事人一方或两边在婚姻问题上表明不实在、不自愿,明显违反了当事人意思自愿的准则,将诈骗婚姻作为可吊销婚姻是彻底合理的;第二,诈骗婚姻作为可吊销婚姻有法令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则: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情况下缔结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改变或许吊销。所以《婚姻法》只把钳制婚姻作为可吊销婚姻的仅有景象,并不契合现行有关其他法令的规则;第三,有利于受诈骗一方及时行使权力。被诈骗人在遭到诈骗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意思表明是不实在的,其毅力是不自在的,为充沛保护其毅力自在,一起对诈骗的一方施行制裁,法令应赋予被诈骗人以吊销权。因诈骗成婚的,受诈骗的一方能够向婚姻挂号机关或法院恳求吊销该婚姻,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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