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股股东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之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04 08:59浏览量:2208
张某和黄某原本是同一家物流公司的股东,其中黄某为该公司履行董事。张某、黄某以及公司其他股东约好:对公司的股份以股东竞价的方法进行调整,终究的买受股东即视为买受了其他股东在公司的股份;无论谁竞买成功,未竞买成功的一方股东应当在两年内不得从事同类运营,是为竞业制止。同年8月,张某竞买成功,并向黄某和公司其他股东支付了股份转让款。此后,黄某离开了公司,并随即从头注册了一家新的物流公司,持续从事物流事务。
张某得知状况后,将黄某告到了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法院,恳求法院判定黄某补偿其经济损失。
庭审中,两边各不相谋。张某以为,黄某违反了竞业制止责任,退股后一向没有中止从事物流运营事务,造成了其很多客户的丢失,事务量也直线下降;黄某则以为,签订协议后,自己一向恪守两边的约好,并没有以第三人的名义建立公司持续运营,故恳求法院驳回张某的悉数诉讼恳求。
院经过审理,判令黄某补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48万余元。
竞业制止是指公司董事、高档管理人员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或经过协议约好,制止上述人员在本单位任职期间一起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事务竞赛的单位,或制止他们在原单位离职后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事务竞赛的单位,包含新设与原单位事务范围相同的企业。本案中,黄某在退股协议中约好了两年内不得从事物流运营事务,却不恪守协议的约好,违反了股东会抉择书中约好的竞业制止条款,因而应当补偿张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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