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31 18:38浏览量:2366
网友发问:
什么是勾结招标罪?勾结招标罪的立案规范是怎样的?
毫州律师回答:
勾结招标罪概念
勾结招标罪,指招标者彼此勾结招标报价,危害招标人或许其他招标人利益,或许招标者与招标者勾结招标,危害国家、团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勾结招标罪立案规范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规范的规则》的有关规则,招标人彼此勾结招标报价,或许招标人与招标人勾结招标,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追诉:
1.危害招标人、招标人或许国家、团体、公民的合法利益,形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对其他招标人、招标人等招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纳要挟、诈骗等非法手段的;
3.虽未到达上述数额规范,但因勾结招标,受过行政处分2次以上,又勾结招标的。
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
刑法第223条的规则,招标人彼此勾结招标报价,危害招标人或许其他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招标人与招标人勾结招标,危害国家、团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立案规范的第1项规则,“危害招标人、招标人或许国家、团体、公民的合法利益,形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查。
这儿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勾结招标的行为给招标人、其他招标人或许国家、团体、公民所形成的产业损毁、削减的实践价值,不包括直接经济损失。
立案规范的第2项规则,“对其他招标人、招标人等招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纳要挟、诈骗等非法手段的”,应当立案追查。
所谓要挟,是指行为人对招标招标活动的其他参加人,选用精力强制的办法使其发生惊骇,而被逼承受行为人提出的招招标条件的行为。
所谓诈骗,是指以虚拟现实或许隐秘本相的办法,使其他招标人、招标人“自愿地”承受行为人提出的招招标条件的行为。这种“自愿”,实践上是受行为人的诈骗而受骗所造成的,并非真实自愿承受。
立案规范的第3项规则,“虽未到达上述数额规范,但因勾结招标,受过行政处分2次以上,又勾结招标的”,应当立案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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