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的相似概念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5-04 02:47浏览量:2156

竞业禁止的规模、商业隐秘的规模、竞业禁止的期限及对雇员的补偿,这几个概念有什么不同?
1.竞业禁止以与本单位的事务相同的竞赛事务为限,即竞业禁止的规模应以雇员在本单位任职时触摸或可能触摸到的商业隐秘规模相适应,而不能扩大到任职人员所了解的整个专业范畴或职业范畴,更不能扩大到与本单位商业隐秘无关的雇员所把握到的一般常识、经历和技术。
2.商业隐秘的规模,应依据商业隐秘的价值性、新颖性、保密性、隐秘性等诸要从来确认,商业隐秘是一种存在于出产、运营、办理各过程中的常识与经历,包含技术隐秘和运营隐秘两种。竞业禁止的责任主体假如使用自己把握的企业所有的技术隐秘或运营隐秘进行兼职或在必定期限内和别人运营与原企业事务相同的竞赛企业,或诱惑把握上述商业隐秘的人员离任,或将上述商业隐秘提供给别人的,均是违背竞业禁止的行为,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3.竞业禁止的期限,商业隐秘的竞赛优势即在于具有较强的时间性,超越必定的期限,其优势就不复存在。确认竞业禁止的期限,要统筹国家、单位和雇员三方面的合法权益。现国外大多数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一般将竞业禁止的期限约束在二年之内,依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员工个人收入状况,社会保障状况,企业的职业特色,雇员的性质,对竞业禁止的合理期限也应有所区别。
4.在对竞业禁止期限作出规定的一起,应赋予雇员在竞业禁止期间享有取得补偿的权力。由于竞业禁止的意图在于维护雇主的商业隐秘,但在维护雇主利益的一起,也不能无视雇员的择业自由权。竞业禁止的实施,无疑约束和掠夺了雇员在自己最为了解的职业中工作及将自己的才能、常识、经历充沛发挥,服务社会的权力和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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